时间:2022-10-02 06:5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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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20问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中,因不当驾驶活动或者意外事件直接或者间接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所生的侵权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参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的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应当与驾驶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责任的承担。
由受让人承担责任,如若多次转让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实际控制机动车并享有运行利益。
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对于用于培训活动中的汽车既能够通过其雇员即教练员控制该车的运行,同时也通过这种运行获得利益。由于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而教练才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而教练是受雇于驾驶培训单位,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则车辆所有人在赔偿第三方损失后可向无偿代驾人追偿。
好意同乘系好意施惠行为,邀请他人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鼓励互帮互助、好意施惠行为,对因驾驶员过错导致同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但如若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适用减轻的原则。
由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但是管理人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内部驾驶员和乘客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和乘客之间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与幼儿的法定代理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责任:1.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若机动车不明、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该基金垫付后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原则上,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向受害人(第三人)予以赔偿,但如果系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投保义务人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非属同一人时,则由两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不能,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标的是机动车,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都应当承担责任。
可以,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不能,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已经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而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是在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实体法律关系的协调,避免矛盾判决、诉讼迟延等程序法上的因素,为当事人提供的一次性解决纠纷、高效率诉讼机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辆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背后都有一份家人的牵挂和守望,购买安全合法的车辆,依法安装车辆牌照,及时投保车辆保险,让每一个遵纪守法的行为成为对自身与他人安全的负责,让每一个文明礼让的践行实现路畅民安的展望。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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