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7:07:04来源:法律常识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再过9天的时间,到2022年1月8日,王松敏就可以重获自由了。
这位曾担任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一职长达17年的前警官,被湖北黄冈浠水县法院判决,犯下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三宗罪。三罪合并执行后,他的刑期为19个月。
王松敏所涉及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节,情节令人震惊:
他充当“内鬼”,向湖北黑社会组织之一——“铝厂帮”头目杨亮通风报信,以致杨亮安排“替身”居家,然后紧急出境,一度逃离到了中国澳门。
2021年12月,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法院公布了王松敏的这一判决情况。
杨亮统领“铝厂帮” 称霸黄冈建材市场
王松敏,男,1963年9月13日生,户籍在湖北武汉新洲区。他从警数十年,1996年11月,升任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2003年1月,就任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2012年1月,任黄冈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他所关联的“黑社会”头目——杨亮,则生于1973年11月24日,湖北黄冈浠水县人。
上个世纪90年代初,黄冈铝业总厂从浠水县整体搬迁到了黄冈市黄州区(彼时为县级市“黄州市”)的新港大道。
黄州为黄冈的中心城区,也是黄冈市委市政府的驻地。
司法材料显示:黄冈铝业总厂搬来之后,原来铝厂的职工周友、杨亮等人,就在黄冈城区“混迹在一起,多次殴打无辜群众,逞强斗狠,号称‘铝厂帮’。”
1995年之后,周友、杨亮等人笼络了更多的党羽,“采取暴力承接工程和垄断建材供应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寻衅滋事,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支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
1996年5月,周友因涉案坐牢。彼时,他所犯的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处有期徒刑四年。
杨亮就此上位,执掌“铝厂帮”。
为进一步控制黄冈城区的建材供应,“铝厂帮”与黄州的另一团伙“首富帮”之间,“多次发生暴力冲突,致‘首富帮’成员李桂兵重伤、方建明轻伤。”
由此,杨亮在“铝厂帮”的地位日益巩固和提高。
1998年9月28日,杨亮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他的刑期,本来要到2000年8月8日才告结束。
但据湖北广电融媒体等官方媒体披露,服刑期间,杨亮获得了“保外就医”,从而提前出狱。
1999年7月15日,杨亮、罗勇等人与此时已经出狱的周友一道,再次与“首富帮”火拼。双方“交战”的地点是“首富帮”控制的财政局工地。
“铝厂帮”持枪击伤了“首富帮”的成员赵武斌,从而“确立了‘铝厂帮’在黄州地区的强势地位”,并且向武汉、鄂州、黄石等地扩张。
司法机关事后查明:
从1999年至2018年期间,“铝厂帮”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就有数十起。
这包括:为攫取高额非法利益,杨亮、周友及其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作案14起,致轻伤10人、轻微伤1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案5起,致重伤2人、轻伤5人、轻微伤1人;非法持有枪支2起5支,其中2支具有杀伤力;长期在武汉、黄冈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开设赌场3起、赌博3起;借用其他公司投标资质,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15起,中标价约5.42亿元;非法开采长江干支流黄砂资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起,共同非法获利3700多万元;为使非法放贷披上合法外衣,合谋借资设立典当公司后抽逃出资2000万元;明知组织成员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多人逃匿并逃避法律制裁等等。
“6.26”专案组扫黑“铝厂帮” 公安副局长却当“内鬼”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黄冈市公安局事后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黄冈市公安局强力宣传,走村入户摸排线索,通过群众反映,原黄冈‘铝厂帮’杨亮、周友(外号,三毛)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希望公安机关早日将其绳之以法。”
2018年6月26日,黄冈市团风县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非法采矿案时,发现杨亮有涉嫌参与非法采矿的重大嫌疑。旋即,公安机关安排专人对杨亮进行秘密侦查。
随着案情侦查的进展,黄冈市公安局将杨亮“铝厂帮”一案,确定为“一号”扫黑除恶专案,并成立“6·26”专案组。
“6·26”专案组的组长,正是王松敏的直接上司——时任黄冈市公安局局长、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童光明。
司法材料显示:
在“6·26”专案组成立前后,杨亮的两个重要手下罗勇、邵明,已先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所警觉的杨亮,于是请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的民警丁浩,多次向王松敏打听涉案情况。
丁浩,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时为新港路派出所的二级警员。
2018年7月2日,王松敏在获知杨亮“手下大将”罗勇已被公安机关正式抓获的消息后,随即电话联系丁浩,询问杨亮下落。
丁浩联系上杨亮后,杨亮安排他继续找王松敏询问情况。
次日,王松敏又告知丁浩,公安机关可能要对杨亮进行调查,并让丁浩转告杨亮。
王松敏还告诉丁浩,他准备请“6·26”专案组的成员吃饭,以帮助杨亮进一步打探消息。
杨亮也叫丁浩在公安内网上,时刻关注、查询是否有对他和周友进行网上追逃(通缉)的信息。
7月3日18时许,丁浩在新港路派出所值班室电脑上查询到杨亮、周友还没有被网上通缉的情况后,立即告知了杨亮。
7月4日上午,机警的杨亮与几个马仔,一路开车从武汉出逃,前往中国澳门,并于次日凌晨到达了澳门。
登机前杨亮被控制 公安“内鬼”次第落马
7月5日到达澳门之后,杨亮仍然不放心,他又购买了7月6日从澳门飞往柬埔寨的机票。
千钧一发之际,怎么办?
事后,有一位自称“6·26”专案组成员、以化名的方式,在“蕲春论坛”上刊文《我是怎么奔赴千里抓捕黑社会老大的》,讲述了事后曾详细撰文记录下了这前前后后的经过。而其中所述的时间、内容与王松敏、丁浩的案卷材料能够相互印证。
他说,杨亮很早就将全家的户口从黄冈迁到了湖北武汉,“平日主要混迹于江城(武汉)各个酒店、茶楼、地下赌场,有‘生意’才光临黄冈市,精心营造出金盆洗手归隐江湖的假象。”
“6·26”专案组的前方侦查员们,在杨亮位于武汉的住宅附近已经连续蹲守了30多个小时,没有发现任何动静,“杨亮没有出门、没有通信联络、甚至没有任何移动的迹象,仿佛在盛夏的时节进入了冬眠,极不正常”。
专案组预感不妙,“我们开始一帧一帧地像篦虱子一样地倒查梳理,寻找可能导致的任何一种疏漏。以各种身份化装隐蔽的侦察员被精明的杨亮发现了端倪?线索不准,杨亮不在江城,完全偏离了航向?”
他们还想到了另外一种可能:“甚至,我们作了最不可能的猜想,出了‘内鬼’,走漏了风声?……时间在一分一秒的流逝,核查的结果是残酷的,最大的不可能居然就是可能,一出‘无间道’已经活生生地在我们身边上演!”
这时候指挥部做出决定,“立即清除内鬼,重新撒网布阵!”
重新梳理排查之后,专案组这才发现:“4日,提前得到消息的杨亮安排替身窝居家中,自己则带着马仔驾车离开江城(武汉)到达珠海偷渡出境。……7日(应为6日)7时许,杨亮在澳门购买了当晚10点10分的机票,飞抵地是柬埔寨金边。这个‘黑老大’准备潜逃国外!”
因为杨亮被认为是这个黑社会组织的“首犯”,一旦潜逃到了国外,“再抓他就不知何年何月,首犯不能到位,首战不能告捷,专案侦察就步履维艰,结案就遥遥无期……”。
专案组决定,向湖北省厅求援,对杨亮进行拦截。
终于,“在公安部和省厅的协调下,澳门警方刚刚在登机口将杨亮一行三人成功地截住了!”
司法材料也证实:杨亮是在2018年7月6日14时许,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澳门警方扣留。
但是,“澳门警方只能在机场滞留杨亮12个小时,算上盘问的时间,我们(湖北警方)必须在明天上午十点半之前带正式的法律手续到珠海拱北口岸,查验后再办理嫌犯交接。过了10点30分,他们就必须无条件放人。”
在当天已经没有普通火车,没有高铁,自己开车时间远远不够,武汉飞珠海的机票又已经售罄的情况下,专案组成员寻求南航协作,获得了改签的机票,并申请到了一张机上安保备用机票。
“(2018年7月6日)8点整,飞机腾空而起;9点45分,抵达珠海金湾机场;还是一路狂奔,10点20到达拱北口岸。”
这时候,“珠海边检总站负责联络的同志正好是湖北老乡,去交付法律手续的时候,距离10点30分只有3分钟,那时杨亮正在用‘黄冈普通话’向澳门警务人员表示‘严重抗议’!真是无巧不成书,时间就像被提前设置了一样,一切刚刚好……”
在杨亮被移交湖北警方后不久,公安“内鬼”们次第落网。
2018年9月26日,丁浩被黄冈市浠水县监察委留置,12月25日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2019年4月17日,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批准逮捕。
王松敏的“落马”则迟至2020年。
当年6月9日,王松敏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黄冈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由黄冈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3日,王松敏获得取保候审的同一天,又因涉嫌职务违法,被黄冈市监察委留置。同年12月18日,王松敏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三罪并罚 王松敏获刑19个月
第一个“内鬼”丁浩的判决,早在2019年就由法院作出。
2019年8月5日,湖北黄冈浠水县法院判决,丁浩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从2018年9月26日被羁押起算,丁浩的刑期,到2020年7月25日就告结束了。
在浠水县法院的这一判决里,丁浩所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即充当“内鬼”,帮助杨亮打探案情一事;而受贿的情况,法院认定,他的受贿金额为港币6.6万元,人民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只有8万出头。
上述受贿中,来自于“黑社会老大”杨亮、周友的总计是6万港币和2万人民币。
“2013年11月,杨亮、周友等人在武汉市武昌区百草堂洗脚店连续多日进行赌博,丁浩在旁边观看。杨亮、周友为感谢丁浩以前对他们的帮助和关照,分别给予丁浩港币4万元、2.6万元。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杨亮等人在黄冈市开发区益民路杨亮家四楼聚众赌博,丁浩根据杨亮的安排,在一楼帮助照看。为感谢丁浩的帮助,杨亮给予丁浩人民币2万元。”
而在帮助杨亮出逃一事上,起诉书和判决书均未提及丁浩有拿好处,受贿等行为。
丁浩本人,则“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
在丁浩案审理和判决期间,王松敏仍是自由身。
王松敏还作为证人,在丁浩案中作证称,自己与杨亮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认识。
其证词还称:
2018年上半年杨亮因其朋友被刑事拘留,曾托他了解情况。黄冈市公安局“6·26”专案组成立后,他打过丁浩电话,叫丁浩联系杨亮。第二天,丁浩找到他,杨亮让过来问一下杨亮有没有事,叫他打听一下。他和丁浩说,准备请专案组的商远辉(黄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吃饭,再打听一下。后由丁浩安排吃饭的地方,他请商远辉等几个人吃饭,但没有打听案情。
王松敏案的一审,同样由浠水县法院作出。
2021年,浠水县法院判决,王松敏犯徇私枉法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其中,徇私枉法罪一节,是2017年12月,王松敏为辖区内的黄冈市德尔福遗爱湖酒店在酒店卖淫嫖娼案上提供了帮助所致。
受贿罪一节,是指王松敏收受黄冈市德尔福遗爱湖大酒店一位负责人、湖北长捷节能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以及开发黄冈市经济开发区金泰国际广场项目的两位负责人,总共4人,送给他的人民币8.38万元。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即为帮助“铝厂帮”老大杨亮一节。
在帮助杨亮一事上,起诉书和判决书也均未提及王松敏从中拿到好处,存在受贿等行为。
浠水县检察院认为,“王松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量刑情节”,因此建议判处王松敏“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松敏和他的辩护律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最终,浠水县法院全盘接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三罪合并后,判王松敏有期徒刑1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至于“黑社会老大”杨亮案的一审,在2019年12月,由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作出。
法院一审判决,杨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周友,则被判有期徒刑22年。
杨亮等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6月5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司法机关又追究了杨亮的“余罪”。
2020年7月13日,黄冈市团风县检察院,以杨亮涉嫌单位行贿罪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2020年9月17日,团风县法院判决杨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之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等于,杨亮的刑期增加了4个月。
团风县法院认定的杨亮这一行贿情况,是指他在参与团风县河段采砂一事中,向时任团风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党支部书记熊维平行贿100万元,与丁浩、王松敏并无关联。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黄冈“6·26”专案组组长,王松敏的直接上司——黄冈市公安局局长、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童光明,此前也早早“落马”。
2019年2月17日,成功抓捕杨亮7个多月后,童光明就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湖北省监察委留置,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湖北省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检察院指控童光明犯有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两桩罪行。
其中受贿罪,指2005年至2018年期间,童光明利用担任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为黄冈平安驾驶教学培训中心、黄冈市黄州区宏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5家单位和个人在驾校经营、工程承包、车牌选号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其弟弟童光义等人,受贿财物共计283.26余万元。
徇私枉法罪是指,童光明在担任黄冈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处理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童光明的这些犯罪情节,与杨亮无关。
2020年5月,黄梅县法院一审判决,童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童光明不服,提起上诉。
随后,黄冈市中院二审,不开庭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