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7:54:06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3月28日, 颍泉区人民法院就阜阳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庭审理查明:路某,女,42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法院遂以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原来,2018年10月1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将被反映人路某涉嫌行贿问题指定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初核后决定对路某留置调查而案发。
来源:颍泉区纪检监察网
整理:清风君
单位:中共颍泉区纪委、颍泉区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