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9:52:08来源:法律常识
小酒一喝,身心放松
一旦喝多,难以自控
借酒闹事,害人害己
造成伤害,悔之晚矣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均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2021年6月29日晚,初某、杨某、伏某等人在绥芬河某饭店聚餐后,约定到某酒吧继续喝酒。三人来到该酒吧后,无故寻衅挑起事端,辱骂并殴打他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造成被害人孙某春肋骨多发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初某、杨某、伏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告人初某、伏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初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