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4:20:06来源:法律常识
“感谢检察官们,谢谢你们做了大量工作,让俺们有机会回家过年……”1月26日,被释放后的王某和刘某向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常金丽表示感谢。
2021年12月10日22时许,王某和刘某酒后步行至广平县人民路与建新街路口时,与同样醉酒的张某相遇。双方本就认识,因张某对两人进行辱骂,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结果造成张某面部、身体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经口头传唤,王某和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面对张某提出的60万元赔偿款的要求,王某和刘某认为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因而双方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事情陷入僵局。因为被害人情绪激动且双方未达成和解,今年1月14日,广平县公安局以王某和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检察官,俺认罪也认罚,但是对方要得太多了,俺实在负担不起。俺想把家里凑的钱先给对方,但是他不要……”提审时,王某和刘某都表示愿意和解,也表达了他们的无奈。
为促成双方和解,承办检察官常金丽联合侦查机关、当地村委会,反复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向张某释法说理、宣讲刑事和解、了解真实诉求,张某却始终不同意解决方案,并称“不给60万元就不谅解”,最终调解未果。
因调解未果,常金丽加班加点深入王某和刘某居住地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两人平时表现良好,是乡邻口中的好小伙,且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经审查,常金丽认为该案为轻微伤害案件,被害人要求的赔偿金额远高出其实际所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小,且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只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检察官参照民事赔偿标准、综合被害人实际损失及双方过错,提出先由嫌疑人缴存赔偿保证金,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诉讼程序判定赔偿金后,再由被害人到公证处提取赔偿款。
当常金丽告诉王某和刘某,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他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二人都露出难以置信的表情:“真的吗?对方不谅解,俺们也能出去了?”
“向公证处交纳赔偿保证金后,确实可以对你们采取非羁押措施,但并不是说你们不构成犯罪了。下一步,侦查机关将继续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常金丽解释说。
随后,王某和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各向公证处缴存10万元赔偿保证金。综合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1月21日,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依法对王某和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对王某和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该案是广平县检察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办理的第5起案件。常金丽说:“目前在很多轻微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使调解陷入僵局,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破解了这一难题,既保障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也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能够获得‘最大利益公约数’。同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也是回应群众关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的有效体现。”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