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9:59:08来源:法律常识
发布会现场 记者 赵黎浩 摄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应回尽回,能回尽回。6月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举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化解沈某某信访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7日沈某某来到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其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原告诉至法院,个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出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沈某某的两个银行账户。沈某某以法院冻结的两个账户是发放给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的银行账户,已经影响到其基本生活,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解决。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接待来访人沈某某后,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民事监督案件申请材料,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当日即决定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日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导入程序办理,要求承办部门按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经承办部门审查后认为法院执行裁定违法,2019年7月8日该院向个旧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对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两个账户的冻结。同日,承办部门电话通知沈某某办理结果,并向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
【典型意义】对人民群众的诉求要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共享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政治责任。本案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快速答复的典型案件,来访人对检察机关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制度给予高度好评。
案例二: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高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会
【基本案情】申诉人高某某不服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继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先后经复查,均认为被申诉人曾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申诉人高某某对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均维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驳回了申诉人高某某的申诉。高某某一直不服,坚持向检察机关信访。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举行了高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党组书记、检察长袁晓渝主持。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检察官、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参加听证,市级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5人受邀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 袁晓渝检察长首先介绍了听证人员、听证程序、议题及听证的意义,市院复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检察官和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了全面阐述,阐明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并针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5名听证员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分别向申诉人进行提问,并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随后,5位听证员在单独的会议室对案件进行闭门评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最后一致得出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的评议意见。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和听证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认定检察机关对被申诉人曾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高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典型意义】新时代要求检察机关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推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就是更好更优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一种形式。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更加透明,释法说理更加充分,人民对司法的参与度更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也更加全面和客观。通过公开听证充分保障了申诉人的知情权,以“看得见”的方式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在整个公开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高某某及其代理人多次发言陈述自己观点,并现场进行问答互动。整个过程中充分给予了申诉人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也消除了申诉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神秘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决心与态度,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李律师、邹律师控告办案机关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
【基本案情】大理州永平县公安局在办理的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家属曾委托刘律师担任马某某的辩护律师,后解除委托关系,又另行委托了李律师和邹律师。两名律师赴永平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永平县公安局认为一名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两名律师,刘律师已会见过马某某,虽已解除委托,仍视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因此仅允许两名律师的其中一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李律师、邹律师认为永平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后,主动联系了永平县公安局。经核实,刘律师在之前已经过会见过犯罪嫌疑人。之后邹、李二律师各持一份《刑事辩护委托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单方申明解除对刘律师委托的《解除委托申明》要求会见。永平县公安局认为,家属仅提供了解除刘律师辩护委托的单方申明,而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永平县公安局,且刘律师又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应视为原委托关系仍然有效,家属又再委托二名律师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永平县公安局只准许一名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由委托人赵某某出具解除与刘律师委托的相关材料后,在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永平县公安局应同意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永平县公安局通报了审查意见,永平县公安局表示同意。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又向李律师、邹律师反馈了案件办理结果。随后,永平县公安局及时为持有齐备委托手续的律师安排了会见。
【典型意义】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执业权利等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妨碍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严把案件质量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和内部制约,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案例四: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王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救助申请人王某系原案受害人龚某之女。2017年8月6日凌晨,王某的父母因琐事发生争执,其父王某某将母亲龚某按倒在家中楼板上,双手掐住龚某的脖子,并使用木棒、菜刀杀伤龚某头颈部致使其当场死亡。2019年4月4日,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救助线索后,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案件发生后,其母龚某死亡,其父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家里只留下年仅10岁的王某和4岁的弟弟相依为命,家中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已经不能居住,姐弟俩无经济来源生活面临困难。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所属村委会协商,让姐弟俩暂住在村委会,由村委会的村干部轮流照管姐弟俩的日常生活;同时通过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为姐弟俩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12万元。
为确保安全妥善使用救助金,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将其中7万元以王某姓名存为定期存单交由辖区的派出所保管,其余5万元存入王某存折交由村委会主任保管,专门用于姐弟俩的日常开支。鉴于王某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杀害的过程,幼小的心灵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多次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与王某就读的小学沟通和协商,学校减免了王某的学习费用。
此外,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还经常去看望姐弟俩,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身体、思想情况,送去书籍和学习用品,为王某进行功课辅导。2019年8月在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县民政局和村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姐弟俩入住昆明市儿童福利院。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对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近亲属给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母亲被害致死、父亲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刑,留下的未成年子女因无人抚养,成为事实孤儿,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原则,既着眼于帮助其摆脱生活面临的急切困难,又关心其未来健康成长,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生活帮扶、教育支持、心理抚慰等方面多措并举,为未成年救助申请人营造了一个安全、温暖、稳定的成长环境。
案例五: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马某某夫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马某某夫妇,系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挂钩扶贫村永胜县羊坪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夫妇二人年老体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家人全靠独子马某庆外出务工养活,生活十分困难。
2015年7月4日,外出务工的马某庆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期间被同乡杀害,被告人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因其并无赔偿能力导致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无法执行,本就家境困难的马某某家庭陷入困境。丽江市人民检察院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开展走访过程中,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宣传及司法救助对象排查工作。马某某夫妇通过驻村工作队员了解到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后,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救助申请。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马某某夫妇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因案发地在广东,将救助案件线索上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协调联系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马某某夫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在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派出检察官到永胜县羊坪乡进行实地调查,决定按照广东省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对马某某夫妇进行救助。
2019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前往永胜县羊坪乡,向马某某一家发放了13.3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发放现场再次向当地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政策。
【典型意义】司法救助工作一头连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检察机关以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为依托,着力解决因刑事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燃眉之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脱贫攻坚大局的勇于担当和积极作为。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和法律人的温情。粤滇检察机关的通力合作,让司法救助切实发挥了关怀民生、扶危济困的作用,传递了检察温度。
案例六: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杨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6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当天,楚雄市某公司两名员工来访反映称:该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因申办信用卡透支使用数额较大,银行催收未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刑事拘留,后又经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抓后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运转艰难,特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以便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听完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后,楚雄州人民检察院领导立即指派人员到双柏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并将该案交双柏县人民检察院院办理。双柏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副检察长办理案件,及时对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
经听取了侦查人员、审查逮捕承办人及看守所管教民警的意见,并到经济贸易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以及杨某某所在公司核查公司投资、经营、税收、建设、生产、经营筹备等情况后,鉴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捕后认罪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帮助偿还部分欠款以及捕后侦查取证等情况,综合考虑杨某某犯罪后对社会的危险性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双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得到了采纳,2019年3月13日对杨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案起诉后,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2019年8月2日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涉民营企业信访案件,严把批捕关、起诉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案件时,坚持依法审慎,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的不必要的羁押,尽量降低因主要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给所在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 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