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5:53:05来源:法律常识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研究的热点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许多企业被窃取商业秘密后遭到重大损失并面临经营困难后却难以通过刑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本文将主要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刑事控告的有效方式。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成案难的原因
实践中,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直都是办案难点,适用该罪名的案件非常少,例如2021年,经裁判文书网检索,全年仅有4起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的刑事案件。仅从上海市范围内来看,2010 年至 2018 年,上海 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审查逮捕案件 18 件 28 人,其中批捕 13 件 21 人,不捕 5 件 7 人。受理侵犯 商业秘密罪审查起诉案件 26 件 46 人 5 单位,最终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的只有 9 件 19 人 4 单位,起诉率 约 35%。学术上的火热显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如此低的案件量和成案率又进一步导致很少有权利人了解这一罪名,或是即便知道这一维权途径也被它极低的成案率吓的畏缩不前,而选择民事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罪长期以来始终处于一种近乎无人问津的状态。而形成如此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缺乏案源信息渠道
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通常并不具有明显、直观的后果,此类案件侦查通常来自于被害人的控告,以及由此延伸出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或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中移送的线索。侦查机关缺乏主动发现能力和预警预防机制,而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可罚性认识不足,一定程度 上导致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被当成普通经济纠纷处理。除此之外,由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即便向公安机关控告,也往往会面临被公安机关推诿拒绝的情况。
(二)秘密性认定有难度导致案件容易陷入僵局
商业秘密只是一个笼统概念,具体秘密涉及的领域范围非常广泛,且专业性强,导致每个案件的秘密性认定非常个性化,根本无法要求侦查人员凭自己的知识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而秘密性的判断又是能否立案的关键因素,因此对技术信息申请鉴定就变得十分重要。 在侦查阶段,特别是立案审查阶段,侦查机关通常没有足够的精力与财务保障用于一个案件,鉴定的委托责任有时不得不落到权利人身上,不但加重了权利人的损失和维权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委托主体不中立, 此类鉴定意见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会遭到被告方的严重质疑。
另外,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鉴定需要的专业化程度高,实务中要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往往并不容易。2005 年 2 月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必须具备明确的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以及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等条件。但在实践中,想要找到一个具有鉴定资质的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往往并不容易。
如果说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虽然专业性强但尚有可以鉴定的余地,那么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 定则往往更具有争议性。通常而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营销、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数据、客户信息等,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信息。然而如果只有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或者只能证明该客户与原公司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从当前司法实务和判例来看,又不足以证明该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往往案件又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立案,很可能后续无法进一步推进,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考虑立而不决对自身考核可能造成的影响,而如果不立案,权利人自己则更难以维权。
(三)犯罪数额认定缺乏明确依据
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损失数额则成为实践中一直存在的难题。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中往往沿用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商业秘密研发成本计算;二是以权利人减少的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的数额来计算,在权利人减少的销售量难以确定时,则按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的数额来计算;三是以侵权人获得的股权投资计算;四是以侵权人的销售总额计算;五是以未交付侵权产品计算。而实践中,特别是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往往仅能从权利人提供的材料和控告中计算,而权利人提供的材料又往往带有相当强烈的主观夸大倾向,如果说犯罪数额与法定标准相差较远时尚可在后续的侦查中重新调整的话,那么当控告的犯罪数额刚好在法定金额线左右时则又会给办案机关带来困扰,一旦后期重新鉴定达不到法定标准,那么前期所做的工作可能全部白费,使得办案机关对于立案此类案件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如何有效进行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控告
(一)精准制定控告策略
商业秘密案件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个程序。在刑事立案材料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行启动民事或行政程序,争取在诉讼过程中获取并固定刑事控告材料。在民事程序久拖不决或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刑事控告亦可迅速启动,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也要精准分析相关行为所涉及到的其他罪名,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不用一味的追求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样可以尝试其他的替代罪名。如职务侵占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或其他侵财类罪名。
(二)选择合适的管辖机关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可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体而言,犯罪行为地主要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实施地,包括:一是,采用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和披露、使用采用以上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实施地;二是,共犯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帮助条件的实施地;三是,通过网络传播、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上传资料的电脑终端所在地为实施地,终端所在地无法查明时,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还是较为宽泛的,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高度专业性和案件的稀缺性,很多办案机关可能从未办过此类案件,那么也就意味着他们不太可能愿意接手这样的案件。因此,对于权利人来说,在正式进行控告之前就应当进行充分的检索和了解,从上述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中尽可能选择一个有经验有意愿办理此类案件的地区进行控告,能够大大增加立案的成功率以及降低与办案机关对接的难度。
(三)全面充分的准备控告材料
除了刑事控告书以外,为了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更全面的了解案件事实,还应该尽可能在前期充分的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证明控告人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材料;二是证明商业秘密有效存在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密点。关于密点的确定,密点必须明确、具体且有载体。控告人应当提供电子文档、合同、账册等文件并说明秘密点的具体构成,且应当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三性要求并确定适当的信息范围;三是证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和与侵权技术或产品具有同一性的证据。实践中,这一部分往往需要控告人自行寻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证,而这往往也是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罪容易搁浅的一步,一方面一些权利人不能理解为何需要自己支出大量成本进行先期鉴定而是希望报案后由办案部门组织鉴定,另一方面由于此时商业秘密往往泄露的范围还比较有限,权利人担心到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反而会导致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然而实践中,由于对非公知性的鉴定是公安机关立案必备的前置性条件,因此权利人如果希望通过刑事途径控告,这一步是不可或缺的。四是证明被控告人接触商业秘密或者获得、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合同签订的向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证据,也即权利人履行了一定保密措施的证据;五是证明符合“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的证据,也即犯罪数额的问题。对于这一点,除了有许可使用费等明确的损失数额的以外,往往可能还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
作者简介
张 亮
具有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实务经验,熟悉各类刑事法律及相关政策;现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领域的辩护及与之相关的刑事合规与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