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6:23:06来源:法律常识
美丽的孔雀河还如初见时那样温婉宁静。
2020年9月,我作为河北省检察机关第四批援疆工作队的一员,第一次踏上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土地。为期半年的援疆工作虽已画上句号,但离别前漫步孔雀河畔,经手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历历在目,尤其第一次参加案件讨论时的情景,仍令我十分感慨。
“赵强,今天且末县检察院要来州院汇报刑事案件,你也来参加讨论,刑检业务你在行。”本次援疆领队张高峰的一番话让我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这是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
2012年底,犯罪嫌疑人毛某玲与刘某红、张某、许某三人口头商议合伙建砂石料场,每人占股25%,由刘某红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后因发生矛盾,毛某玲、张某、许某陆续离开砂石料场,但均未表示退出砂石料场股份。
2019年7月10日,刘某红未与其他合伙人商议向常某伟出售砂石,收取货款后独自占有。毛某玲得知此事,先后五次向常某伟索要属于自己股份比例的砂石货款,均遭到拒绝,便用自己汽车拦堵常某伟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常某伟多次报警,民警均告知毛某玲不能以阻挡他人车辆正常行驶的方式解决纠纷。
2020年9月14日,在常某伟运输砂石时,毛某玲继续堵路要钱,常某伟微信付给毛某玲1万元。次日,常某伟报警,且末县公安局当日以毛某玲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随后向且末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刑事立案后,毛某玲退回常某伟1万元。
且末县院副检察长代俊山表示,在向州院汇报之前,该院检委会已初步讨论,认为毛某玲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股份比例的货款,客观方面为用车堵路阻止常某伟运输,属于解决纠纷的不当手段,没有实施其他的威胁、暴力行为。毛某玲不构成敲诈勒索,拟作法定不起诉。
毛某玲的行为的确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仔细了解案情后,我陷入了思考。
毛某玲多次以堵路的形式向常某伟索要货款,经民警制止并告知其不能采取此方式解决问题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并最终索要1万元,这反映出了毛某玲主观上对民警的制止置之不理,有强拿硬要的逞强动机,且造成道路中断,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即“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如果认定毛某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便草草结案,那么毛某玲很可能还会继续实施该行为。鉴于本案毛某玲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在案发后能够退还给常某伟1万元,符合寻衅滋事罪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将自己的思考和盘托出后,看着尚不熟悉的新同事频频点头,心里顿时注入了一股暖流。
2020年12月29日,经且末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以毛某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作为一名援疆检察干警,自己的意见能被采纳,不仅是认可,更是两地检察人相同的法律信仰。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并肩作战,彼此包容,淬炼成长,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让我们“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