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6:58: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关延平在发布会上回应称,媒体报道山东查处242起冒名顶替入学,是2018年9月山东省启动的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的。大多发生在2006年前,由于当时信息化手段不足、信息公开渠道不畅、身份鉴别技术限制等历史原因,相关人员采取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入学资格。
自2006年至2018年,冒名顶替的行为已经发生了12年,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考虑追诉时效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追诉,具体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媒体披露的相关报道,涉案人员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行贿罪(一般情形)、受贿罪(一般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罪名。由于前述行为的量刑较轻,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可能已过追诉时效,而且这种可能性比较大。
当然,《刑法》还对追诉期限的计算和中断作出了规定,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为了准确界定冒名顶替涉案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应当重视追诉时效的问题,查明冒名顶替行为的终了之日是何时,后续有无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办案,给人民一份满意的答卷。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在检察院从事公务员、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多年,现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