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通事故责任处理规定,洛阳 火灾

时间:2022-10-02 17:58:07来源:法律常识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20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6日

洛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火灾事故查处力度,深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增强火灾风险抵御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受灾的;

(四)过火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五)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经济、文化活动场所发生火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立案侦办的;

(二)因炸药、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的;

(五)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火灾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划分依据参照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属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属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都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章 调查启动

第八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火灾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火灾事故的,负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发生48小时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建议。

第十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会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或者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担任组长,负责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经火灾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火灾性质涉嫌放火刑事犯罪的,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办;有证据证明火灾性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联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调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意见,集体研究解决;

(五)对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事项、发布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等有关事宜进行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度安排,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调查组等任务小组,负责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第十六条 综合组由政府办公室联系消防工作的科室负责,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资料收集、后勤保障、调查报告起草等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调查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等;

(三)负责汇总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调整调查任务;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五)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综合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伤亡人数及伤亡原因;

(三)负责调查走访、现场勘验、搜集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查明火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属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五)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六)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技术组原则上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火灾事故发生场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技术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火灾调查业务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管理部门职责及其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三)查明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事故责任事实;

(四)提出对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对职能部门党政人员的追责名单及追责建议;

(五)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监管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六)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管理组原则上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会的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责任调查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责任者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的任何信息。

第四章 调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单位主体责任人、现场相关人员、熟悉起火场所情况或者生产工艺人员、参与火灾扑救人、目击人、火灾受害人、起火单位相关管理操作人、火灾事故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调查范围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和调整。被调查对象应无条件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拒不配合的可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技术组应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照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调查程序,实施调查取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重点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

(二)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等情况。

对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勘验、检测、试验的,由负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者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签名盖章。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托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力量,加强技术协作,强化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调查技术和专业保障能力。

第六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应在充分查明火灾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应在准确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部门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应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科学、合理、准确地分析火灾事故,依法依规进行事故定性。

第三十条 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诱因和导致蔓延扩大的灾害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节,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五)依法调查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七章 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调查组应查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单位的违法责任事实,并依法划分事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分别提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处理建议,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调查报告及批复结案

第三十三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汇总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六条 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代拟结案批复,报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发文批复。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要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各有关部门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应采取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四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商请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15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中“60日”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除本办法另有约定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河南省对火灾事故调查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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