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8:10:11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大家在发票审核中一定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报销人员拿过来的发票上面没有发票章,但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那么套用这个文件,没有发票章是不能报账的,接收人还可以举报发票开具人,以获得罚款奖励。
那么到底发票需不需要加盖发票章呢?其实发票不加盖发票专用章有了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的第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但是这个文件没有和财政部联合发文,效力确实要打折扣,我们姑且认为新文件完全有效。
那么日常审核发票过程中,怎样辨别哪些需要盖章,哪些可以不需要发票章呢?
其实快速判断的方法很简单,看发票是否是新版直接看发票的右下角是否有销售方(章)这几个字眼,如果有就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章,反之则不需要加盖销售方发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