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退赃赔偿金,诈骗罪退还赃款免于刑事处罚

时间:2022-10-02 18:27:0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21年11月,马某明谎称能够办理演艺厅消防手续,骗取熊某某11000元, 同时还虚构自己在某消防支队事故科有个地坪硬化工程,可以转包给马某某、孟某某为由,分别骗取马某某17640元、孟某某3000元。得手后,马某明很快将所得钱款挥霍一空。事情败露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明的刑事责任。

援助

因马某明及其亲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格尔木市法院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请格尔木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马某明提供法律援助。格尔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为被告人马某明提供辩护。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及时与格尔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了解案情。

随后,援助律师会见被告人马某明后,告知其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事宜,并解答了被告人马某明的法律咨询。经会见,被告人马某明对格尔木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了3名被害人全部赃款,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5月24日,格尔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明涉嫌诈骗罪一案。

援助律师提出辩护意见:“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准确,被告人应当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但我们在看到被告人有罪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到其罪轻的一面。被告人马某明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减轻情节:一、本案被告人马某明具有坦白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马某明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马某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明显和真诚的悔罪表现,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马某明在案发后已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减少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五、被告人马某明的孩子年幼,系其唯一抚养人,请求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六、被告人马某明在羁押期间表现好,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明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又主动预交全部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属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马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点评

援助律师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熊某某、马某某、孟某某的钱财。案发后,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马某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退赔了3名被害人全部赃款,认真悔过,诚恳道歉,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并取得了3名被害人的谅解。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马某明应该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进一步体现“惩罚与宽大”的精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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