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0:20:09来源:法律常识
某小学两小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在操场跑道上玩耍,一方不慎撞断另一方门牙,造成一名小朋友的门牙永久性脱落,门牙脱落的学生将另一方小朋友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小朋友和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对侵权小朋友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就读小学的责任承担该如何判决呢?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的一天,某小学课间休息,胡某、肖某(均未成年)两学生各自在学校操场跑道上玩耍,两人同时往相对方向奔跑,肖某的头部撞击到胡某的上门牙,造成胡某门牙损伤缺失。事后经鉴定,胡某门牙脱落为永久性脱落。此后,胡某及其父亲就此事向肖某、肖某父母及学校主张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胡某将肖某和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肖某均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所受损伤系肖某无意间撞到所致,肖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某与肖某就读的某小学,课间休息时,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难以预见该偶发行为,该小学提交了安全制度、安全教育班会记录、安全教育家长承诺书、校内外宣传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而胡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某小学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胡某要求某小学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肖某与胡某在课间休息期间玩耍时,不慎相撞导致胡某牙齿受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胡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其对自身的损害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胡某、肖某各自过错程度及事实情节,法院酌定胡某的合理损失由肖某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胡某的损失,驳回胡某对某小学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而非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受害人举证不能的,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应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时间、地点等,结合学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唯结果论,不合理地拔高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此外,应当注意到,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另外,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桂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