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1:41:06来源:法律常识
小李是一名90后,今年1月份成为一名宝妈,还没休完产假,就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余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责任。治疗结束后,侵权人并未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小李将侵权人诉至法院。小李的诉讼请求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一项特殊的诉讼请求,即“奶粉钱”。近日,山东济南高新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审理经过
小李主张事故发生时其正处在哺乳期,因事故受伤,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无法继续母乳喂养,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故向侵权人主张该损失。侵权人抗辩称,“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小李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小李确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奶粉钱”。
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奶粉钱”系小李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遂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对小李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侵权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一般常识,母乳喂养能够增强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对于婴儿的身心发展更为有利,母乳喂养系宝妈们的首选。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小李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系无奈选择,同时其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法条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转自济南高新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