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2:29:08来源:法律常识
因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被公司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颇多。在审判中,大多数法院是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大多数法院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请假的相关程序,劳动者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即请假应经过审批程序,而非劳动者请假,用人单位就必须予以批准。是否批准事假属于企业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应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人员安排、请假事由等情况综合考量决定;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未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请假,且不存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形,持续不到岗,被用人单位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也有法院对此持不同观点,即请假手续属于形式上的要求,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合规性,阻碍公平原则的实现。如果因突发情况,或者劳动者确实因就医并提供了相关诊断及病假证明,即使未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流程履行请假手续,只要其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就不宜认定为严重违纪。现在我们来看广东高院对此案的看法。
基本案情
周某在得知父亲出车祸住院后,向公司请假回家照顾,假期到后,周某电话向公司请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公司以周某无故旷工连续达6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视为周某自动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请事假须事先提前三天作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预计请假天数(两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总经办审批)……”。周某的父亲因事故而住院,作为儿子的周某在其父亲住院期间陪伴左右侍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肯定和赞扬。但周某在发扬传统美德的同时也应注意尊重和遵守其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由于周某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请假手续,故公司可以依据其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
小编认为,劳动法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尽可能对劳资不平等可能带来的情形进行了规避,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受用人单位的约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规章制度来规避劳动法,不能认为有了规章制度就可以一劳永逸,把规章制度当成护身符、避风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太过于苛刻,应该符合劳动法及其制定的初衷,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避免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专治擅权的工具,背离了劳动法制定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