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3:01:07来源:法律常识
我从事法律工作10多年了。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很多人可能都觉得 我就是借钱呀,而且我跟你出具借条了,这意味着我以后是要还的啦(当然何时能还上,另外再说),凭什么还认为我构成诈骗罪呢?
殊不知: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看实质的内容,而不是看表面上是否出具了借条。
而且从根本上而言,这也就是涉及到诈骗与普通借款行为的区别。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之中,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诈骗与借款行为存在的根本区别所在。诈骗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还钱,而借款的想法是为了还钱。
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过,在普通的借款行为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这就是民事上的欺诈。比如说,在借款时声称的是做煤炭生意,实际上是经营饭店了。一般而言,单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没有挥霍所得的款项的话,是不易认定为诈骗罪的。
三是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被行为人的花言巧语所欺骗、上当了。
四是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在表面上“自愿”处理了自己的财产。从表面上看,被害人是“自愿”的将自己的财物交付到对方手中,这与抢劫、盗窃等等是有明显区别的,当然这种“自愿”并不是真正的自愿,而是基于之前的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一种假“自愿”。
诈骗行为与普通借款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第1点,也就是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借钱不还的目的。
一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大量举债,钱还还不上,还编造事由去借款。
二是行为人在借款以后将款项用于违法活动,比如用于赌博、嫖娼、乃至去犯罪。
三是行为人在骗取款项以后采取转移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偿还。比如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们,制造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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