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4:36:07来源:法律常识
8月9日,又一起未成年人犯下的恶性刑事案件引发公众关注。当天晚间,据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通报:当地一名21岁男子遭人围殴后掩埋致死,而犯下这一罪行的,竟然是8名不到18岁的未成年人。案情曝光后,很快在网上掀起了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议题的热烈讨论。公众不仅将愤怒的矛头指向几名犯罪嫌疑人,也再次向司法体系提出了“如何更好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疑问。
7月30日,死者毛某某的父亲发现儿子外出失联,随即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侦查,于8月1日逮捕了郭某某(男,14岁)等8名犯罪嫌疑人。经查,受害人经同学介绍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女友相识后,郭某某对受害人跟踪其女友不满,产生报复念头,遂纠集吴某等8人(均为未成年人)多次殴打毛某某致其昏迷后掩埋。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根据供述在一山坡处找到了毛某某被掩埋的尸体。
由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的案情可谓相当清晰。然而,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却让事情复杂了起来。从殴打、掩埋被害人致死的情节来看,这起案件究竟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是其他罪名,存在一定争议空间,警方目前也并未披露对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由。根据现行规定,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不同的案由、不同的嫌疑人年龄段,都会造成案件处理方式的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舆论最关心的,就是这些害人性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受到应有的惩戒,形成有力的司法震慑。
打开相关新闻的评论区,不难看到众多呼吁严惩的声音。近些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下的恶性罪行频频打破社会容忍底线,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变成了一个老生常谈的公共话题。一边是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另一边是呼吁严惩的主流民意。如何做好平衡,在每一起个案中彰显社会正义,是有关部门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从过去几年的立法工作来看,我国已然认识到了相关问题的迫切性,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能否落实好这些措施,让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严明,既决定着预防、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败,也影响着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2020年,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十七条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修法决定,进一步降低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刑责年龄线”。
自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没有达到“刑责年龄线”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回到永昌县这起案件当中,主要嫌疑人郭某某虽然只有14岁,是大多数人眼中的“半大孩子”,但是,如果其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论是在2020年修法前还是修法后,都要承担相应刑责,只不过比成年人相对较轻。不过,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中是否有比他年龄更小的,仍是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无论如何,未成年人出于主观故意作出这种行为,都必须得到有效的纠正。因此,不论是追究刑责,还是专门矫治教育,有关部门都要让这些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形成对法治的敬畏。
当然,不论我们多想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法律之所以在许多地方对未成年人有额外的保护,并不是要袒护、包庇未成年犯罪分子,而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也是尊重人的成长、发展规律。依照法律规定,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惩罚,决不能被轻易放过,但如何惩罚他们更加合适,仍需专业人士作出专业判断。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