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5:19:11来源:法律常识
文|申文波
最高检在10月中旬发布一组数据,2021年1-9月份间,起诉罪名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排到第四位。涉案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
俨然成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之后的,第四大高发罪名。我从去年下半年也陆陆续续的写了多篇文章,从多个角度对该罪名进行解读。详情可以查看往期文章:
言归正传,笔者以年初辩护的一起案件,从实战的角度展示帮信罪的辩护路径。
案情简述:我的当事人是某网络公司职员,职务为销售业务经理,公安指控其在明知涉案软件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予以销售,上述软件共计造成他人损失1.2亿余元(诈骗)。
在接手案件后,去当地检察院案管中心复制了卷宗材料。这里不得不提浙江检察院的办案效率。浙江检察已经领先实施网上预约检察官、阅卷等服务,绑定“浙江检察”app即可网上申请阅卷,同意后可按链接下载卷宗,简单方便。
目前全国近20个省份也陆陆续续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需要登陆12309绑定申请,这是题外话。
在分析卷宗材料后,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尊重其意愿,确定做有罪_罪轻辩护。
发力点主要集中在三点:1. 单位犯罪;2. 消除职务影响;3. 金额之辩。
01
通过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
降低「总体刑期」
“论证单位犯罪的抓手有哪些,开庭前单位注销后是否影响量刑”。
本案还涉及开庭前,单位被注销,能否再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权威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0集的案例观点,公司被注销,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已丧失,一般不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但不因公司被注销,免除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应当有所参考。
02
单位犯罪中,
削弱职务身份的影响永远是首选项!
根据指控,我的当事人是销售经理,涉案软件又是由其销售,应承担较其他被告人更重的刑事责任。
我提出来的总体观点是:本案系单位犯罪,准确认定当事人罪责的前提是厘定其在涉案app开发、销售、后续维护全过程的作用,以及危害后果有哪些。
具体来说就是,纵观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模式,其实质上等同于公司客服,是链接公司内部和外部代理的信息媒介,技术含量低,具有可替代性,没有主动拓展客户、无业务开展的决策权、无软件设计类型、周期的决定权,更没有和客户、公司议价的权利,作用不突出,地位不明显。
详细论述需要结合案卷证据,内容比较多,就不再赘述。这是关于削弱其职务作用方面的论述。
03
涉案金额抑或说损失,
严重影响量刑
“最后,就是金额方面的辩护。”
根据指控,我的当事人明知软件可能被用于犯罪,仍予以销售,造成上亿损失。这个指控看起来是很吓人的,如果不予以关注解决,则量刑不会太低。
关于金额,总体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1.没有直接或具有指向性的证据证明涉案 app 造成的损失金额;
2.本案应以“违法所得金额”作为量刑依据,而非“损失金额”;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具备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述规定,即是入罪标准,也是量刑参考标准。
本案涉案 app均没有支付结算功能,实质为虚拟期货交易软件,上游公司等获利模式——卖账号。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宜按照上述规定第(四)项参考量刑。
04
要说的还有很多。
当然,本来还有其他诸多辩护要点,诸如我的当事人应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具体来说,1.涉案app 的开发由公司高层决定,软件收益由公司收取,当事人系普通员工不参与分红,本案是典型的单位犯罪;
2.从证伪角度考虑:根据权威观点: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251 号)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既没有是否承揽业务的决策权,又没有定价权,接触不到客户,又不参与具体的软件图纸设计和编码写入,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中,始终处于被动、被管理的角色。
3.从证成角度考虑,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
具体到本案,我的当事人处于犯罪人员架构的最底层,无权决定交易是否进行,又因不对接客户、不拓展客户,无权决定进行何种交易,在交易中没有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的权力,应当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我的当事人缓刑,本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