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5:46:0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探讨的这个话题,应该说是比较复杂,甚至可以说是比较敏感的话题,这里面既有对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中的条款规定的重温学习,亦有人性话题,更有后续事故处理中的条文规定与现实操作中的一些反思。
在致人伤亡类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现场,最困扰肇事者和受伤害者本人及其亲朋的问题会是什么呢?
不同的人,应该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我们大多都是从自己的立场观点、知识阅历、思想认识等角度看问题的,而没有将在未来会参于到该事故处理的事故承办交警、保险公司、伤者抢救、医生救治、后期赔偿调解等所有人的可能想法考虑进来。
人在事中急,这是常识。尤其是在看着受伤的亲人在眼前,不冷静、不理智、手忙脚乱、心慌焦急地忙乱应对,更是常态!
如何在急难的事故中,在让伤者损害最小并考虑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的情况下,让自己处理的理智有章法,则是可以通过平常时间内的提前学习,进行潜移默化的培养。
关于事故现场当事人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之前,木林从理论方面写过一些文章,观点大多有效。
今天的这篇文章中,只探讨一个问题:对于伤人事故,在肇事司机不逃逸的情况下,应该是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和120救护车,还是先用肇事车拉伤者去送医?
木林的观点是:对于伤者伤情可能较重(可能有骨折等严重情况,为避免因不规范送医导致的再次加重伤害),以现场即时报警并等待120急救为首选,以请求路过或其它与事故无关的人车协助送医为次选,以用肇事车拉伤者去送医为当时情况的唯一选择为无奈选择。
这只是个一般的处理规则,并不能包括所有情况。
木林持这个观点的理由如下:
一是,可能是因为我们大多时间生活在城市中的原因,从目前的急救情况来看,在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因为急救车标志灯具明显,有警报器和喊话器,有专业的救援设备,有通行的优先权,配备有相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专业一些的救援、抢救人员,可以进行相对规范的先期抢救、救援,理论上能将人身损害的风险降到最低。当然了,相关的费用也比较透明规范,在后续的处理中争议不大。
打通打完报警电话之后的等待期间,不能只是在无所事事的空等,应该力所能及的做一些防范再次事故、对伤者现场进行抢救、进行精神抚慰等,让人们尤其是伤者及亲友能感受到尽了道义和良心责任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别偏远、偏僻的没有120急救车,或者120急救车不容易、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的地方(这些通过报警就能大概地了解到),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该急难从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当时认为是最合理的做法。
二是,在未报警,或报警但未经受案交警队许可同意的情况下,用肇事车将伤者拉走送医,很容易会被认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形,这对后续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影响非常的大!
因为,这中间有3个工作日(节假日不算在内)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间差,事故现场得不到及时勘查,相关证据得不到及时地收集保全,事发现场证人车辆得不到及时查找固定导致再无法找到的可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中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当然了,最主要的还是,我们不能确保自己会遇到一个比较负责任的、不怕麻烦、不耽误时间和事、没有其他不正常想法的事故处理民警,并不是在接到报警后的第一时间,或者在应付完手头最紧急事件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判断并展开调查,而是将这3个工作日的可不闻不问的时限用到极致,未来很随意地用事故证明应付了结!
当然了,在人员救治上,也肯定不能第一时间得到交强险和事故救助基金中对抢救费的垫付!
在事故处理中,也肯定得不到事故处理交警的专业指导和心理安抚,对后续处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疗机构了解情况,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受伤部位和程度等情况;条件允许时,可以对伤者体形外貌、体表损伤、衣着痕迹等特征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必要时,可以提取伤者的衣着物品,并制作提取笔录。针对事故发生经过的主要情节对伤者进行简要询问,并作记录,交由伤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录音、录像保全,伤者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及时将伤情变化情况通知办案交通警察,伤者伤情好转能够接受询问时,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进行询问。”
尽快,到底是多快,到底是多长时间?这也是个模糊的概念,全凭人性掌握。
三是,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警,也利于防范在后续的处理中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而扯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负有出险通知及保护现场的义务。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酒驾、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依据。第一时间给交警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给保险公司报案,能够及时地查清事实、确定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这样才能依照正常的理赔流程获得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赔付,保证投保人、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说写出来,仅用于探讨交流,观点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也不代表木林固执地持有什么样的观点。
说得对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遇到类似的事故时,能够做对,做得合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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