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9:17:08来源:法律常识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燕玲翠,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委,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宁陕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龙伦立,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邹酉洪,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玲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燕玲翠与男朋友邓某某一同前往菲律宾马尼拉的珍珠大厦“幸运彩票”公司工作。2019年底,燕玲翠成为“幸运彩票”公司导师部门“小邓组”副组长,主要职责是借助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与“幸运彩票”的会员进行天沟通,在取得会员信任后引导会员进行充值、投注。2019年11月上旬,宁陕县居民廖某某通过手机注册成为“幸运彩票”会员。被告人燕玲翠明知公司是以赌博为名目,利用公司设定的“杀率”规则来套取会员钱财的诈骗公司,仍用账号为anqiaommm,昵称为“安乔”的微信号(以下简称“安乔”)与廖某某使用的账号为********,昵称为“某某”的微信号联系,后廖某某对“安乔”产生信任并依据“安乔”引导进行充值、投注。依照公司导师等级规定,被告人燕玲翠将“安乔”的微信号连同该账号联系的包括廖某某在内的会员账号及会员信息,全部移交给公司另一组人员用于引导高级别充值、投注,并未将移交事由告知会员。2020年1月12日,廖某某在“安乔”介绍下,决定以大额充值套取“平台彩金”的方式获得充值盈利,“安乔”向廖某某提供一张卡号为35150110861100000597,户名为厦门友埃诗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以大额充值。2020年1月23日,廖某某用自己卡号为621448100110067****的宁陕长安银行账户,向厦门友埃诗账户转账50万元,转账后廖某某发现不能提现,并多次联系“幸运彩票”客服未果后知道被骗。被告人燕玲翠归案后,积极对受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玲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玲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所在公司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注册会员充值投注金,仍然对注册会员进行引导充值行为,骗取他人钱财5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玲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折慧
2021年3月17日
(院印)
附件:1.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