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2:38: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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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工伤是其面临的最大的风险,而在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除了因“三工”(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引起的工伤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引起工伤的主要情形之一,如何有效判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对用人单位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是用人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损害赔偿处理的前提,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能够指导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实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本文主要针对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进行分析):
(一)“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主要从时间和路线两方面分析:
1、在时间方面,“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2、在路线方面,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理解
主要从责任类型和责任界定两方面分析:
1、在责任类型方面,我国目前交通事故责任等级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能够认定为工伤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三种。
2、在责任界定方面,“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如最常见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三)“交通事故“的理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既包括机动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因事故受到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车辆事故造成的。
当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此类伤害时,可以通过“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这个三关键词的内涵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以对用人单位处理员工事故伤害起指导作用。
此外,在处理工伤事故时,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举证责任承担,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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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合易咨询(heyee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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