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5:59: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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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起诉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
涉嫌交通肇事罪,孟某某被取保候审
(图片来自网络)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楼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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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6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日照市岚山区省道613线25公里10米处台子地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推单轮手推车横过道路的张**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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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8日,张**经日照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投案,且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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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致一人死亡,孟某某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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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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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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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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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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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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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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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以上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