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7:14:10来源:法律常识
□莫亚敏 孙江华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1年5月的一天,谢某驾驶车辆与崔某发生碰撞,造成崔某跌倒受伤。经鉴定,崔某构成十级伤残。崔某通过第三方A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理赔获得医疗费20450元。此后,崔某诉讼要求谢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余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崔某从A公司理赔获得的医疗费是否应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一种观点认为,医疗费具有财产性质,区别于生命、身体无价性,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崔某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已经获得部分医疗费,应当予以扣减。
另一种观点认为,崔某投保的险种是人身意外伤害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基本原则,其理赔获得的医疗费不应当予以扣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侵权行为中,不因第三人的支付或不当支付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医疗费或者其他物质性损失不可重复赔偿,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探讨:
商业保险合同领域中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分别处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采取的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两分法体制。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财产保险领域,理赔的基本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害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章节中关于限制超额保险无效的规定、重复保险赔偿总额的规定等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害人不可以获得重复赔偿。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中,劳动者的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与侵权行为跨领域不排除双赔。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技能,其保险利益是无法估价,《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并行不悖,不因受害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合同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案中,崔某向A公司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其有权基于保险金请求权要求A公司理赔。同时,崔某有权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谢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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