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2:12:09来源:法律常识
徐先生的妻子在去年11月8日在家突发性脑出血,被家属送去当地的医院做了手术,前前后后花了20多万元。这笔巨额医药费给徐先生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徐先生冷静下来后想起了坚持买了十年的重疾险,遂找到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令徐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徐先生表示自己前段时间想起,从2011年开始,自己给妻子买了一份太平洋保险,每年要交保费六千多,已经缴纳了差不多10年了,其中里边含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根据徐先生提供的保险合同,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份保险包含了一份分红险及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重疾保险的保费是1215块钱。
徐先生:“保险公司说我们这个病是先天性的,不予理赔。(怎么判断这个病是不是先天性的呢?)他说医院诊断报告调出来是先天性,我也不承认。”
嘉兴第二医院的出院诊断写着,徐先生妻子左侧颞叶脑血管畸形,左侧颞叶脑出血破入脑室,烟雾病。
这件事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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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明显就是格式条款,《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排除先天性疾病作为免赔范围,就是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所以不是说免赔就免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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