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0:45:06来源:法律常识
大势观察
P2P结构能使整个网络的效率和生存能力大幅提高,但由于无法解决被盗版者广泛应用和污名化的问题,导致在计算机领域的商业化失败。由于机制缺陷、定位不准、管理缺失,导致一段时期内P2P民间借贷乱象丛生、良莠不齐。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借贷信息中介定位,才是P2P民间借贷的唯一出路。
P2P(peertopeer,中文意为“点对点”),是一种特定的拓扑结构。P2P结构最早应用于计算机科学领域中的数据传输事务。1999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基于P2P技术的音乐分享工具“Napster”。2001年,IBM公司的DavidBarkai正式提出了P2P这一拓扑结构。
2006年前后,以美国Prosper公司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开始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传统民间借贷方式进行改造,催生了P2P民间借贷这一新生事物。
民间借贷是指从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外其他渠道获取资金的行为,是正规金融的补充,主要特点是风险自担、规模小、范围小、期限短。由于是否通过互联网扩大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未改变不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本质,P2P民间借贷这一称法较“P2P网络借贷”“P2P借贷”更为合适。
由于P2P民间借贷依托技术手段将传统(线下)民间借贷扩展到线上,从熟人社会扩展到陌生人社会,资金供需匹配成功率上升,从而使交易频率和累积规模显著扩大。但也正是这一改变,使P2P民间借贷丧失了传统民间借贷主要的优势,即熟人社会中,交易双方信息透明、信用度高、具有无形的催收压力。
典型的P2P民间借贷一般采用中介模式和竞标模式。中介模式类似于购买房屋,采用1对1成交方案。众多借款人向借贷平台提交申请并由平台对其身份证件、银行流水、不动产证明等资信进行初审,确定信用等级后发布在平台网络;众多资金富余者向平台登记资金融出意愿;平台在一定区域内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后直接签署借贷合同。为提高成交数量获得更多佣金,P2P民间借贷平台还开发了合租式的借贷方案,即竞标模式:当借款人资金需求超过单个出借人的最大资金供给量,平台将资金需求及平台评定的信用等级公开发布,众多出借人以不同利率竞标,竞标期结束后自动形成贷款利率最低的组合。
P2P民间借贷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借人承受过高的风险
首先,由于优质企业、项目、个人比较容易获得银行贷款,P2P民间借贷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资质差、风险高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先天具有高风险性。其次,由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基本上两不见面,全部信息都来源于借贷平台数据。而借贷平台由于未接入征信系统,无法获得借款人全面真实的信用信息。同时,由于追求高成交量带来的高佣金利益驱动,借贷平台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往往倾向于美化借款人信用评级,以促成交易。再次,由于采用无门店、少雇员的轻资产模式,借贷平台对借款人提供的不动产证书、商业票据等抵押物不可能实地、实物验证。最后,由于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违约缺乏制约手段,出借人与借款人也缺乏联系,一旦借款人违约,追回欠款的难度很大。
(二)借贷平台自身定位容易出问题
一是容易由正规金融的补充者演变为钻漏洞者;二是不合规经营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三是由于对资金来源和用途缺乏审查机制,存在洗钱风险。
近期P2P民间借贷平台频繁爆雷的原因
(一)行业竞争加剧,集中度提高
现有借贷平台数量过多,不符合行业规律。互联网行业一般以轻资产模式运营,不开设物理店面,相似企业无法凭借地方保护而在市场中分疆裂土,马太效应十分强烈,往往是赢者通吃。一般相似企业经过残酷淘汰只能剩下屈指可数的几家,比如作为网购平台的淘宝和京东等。具有互联网基因的P2P民间借贷亦是如此,出借人将持续向风险评级精准、银行存管严格、外部审计权威的优质贷款平台集中。
(二)庞氏骗局已经难以为继
主要表现为部分所谓的“借贷平台”采用明显不合理不可持续的“高返利”模式吸引人气,又没有能够支撑如此高息的项目,资金池游戏已经难以持续,只能不断借新还旧,坐等爆雷。
(三)违规开展自融业务的借贷平台资金链断裂
部分借贷平台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P2P民间借贷平台,通过拆标吸收公众资金投入关联企业,将长期(大额)借款分成若干短期(小额)借款,用新投资者的资金归还旧投资者的本息。一旦项目还本付息前某一期募集资金失败,将使借款人资金链断裂。此外,由于经济下行,债务人违约率上升,实际获得资金的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款,也将导致大面积还款违约。
(四)其他原因
一是随着政府对“校园贷”“现金贷”的整顿、对“裸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一批主要专注于相关领域,靠钻政策漏洞、打法律擦边球盈利的借贷平台不得不退出市场。二是部分借贷平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在补救无望的情况下,趁着当前较多机构退出,主观故意侵犯出借人合法权益,恶意跑路。三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数据失真。
规范P2P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要树立正确金融观
一是对地方政府而言,多次金融乱象已经反复说明,不能乱办金融,不能允许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地方政府具有忽视金融风险的道德风险,却鲜有能力处置跨区域特征强烈、爆发力传染力强的金融风险。金融行业具有高道德风险、高杠杆、强外部性,必须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实行持牌特许经营,并置于中央统一的严厉监管之下。
二是对金融管理部门而言,应当重新审视行业自律的可靠性。让行业协会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必然导致用政府信用为个别会员企业背书,让投资者更难以甄别良莠。协会应当是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和政府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政府不能和企业穿一条裤子,也不能和企业的协会穿一条裤子。
三是对全社会公民而言,要认识到除了银行存款可以不用操心银行把钱运用到哪儿了,买理财、买股票、买基金、民间借贷,都要明明白白地弄清楚钱去哪儿了。你对自己的钱大大咧咧,就有骗子替你“精打细算”。
(二)抓紧完善相关规定,弥补法规空白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随着传统的熟人社会解构,原有的标会、合会等传统民间借贷模式面临着“打着民间借贷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越来越多的问题。同时,由于产业空心化的影响,部分资金和人力不愿进入实体经济,而试图以放贷食利作为营生途径。传统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社会顽疾始终无法得到根除,又产生了“裸贷”“套路贷”等新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律法规缺位,尤其是对非存款类组织和个人放贷行为缺乏监督,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诱发刑事犯罪。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尚处空白,《合同法》《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的规定过于基本且缺乏可操作性,抓紧制定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已经刻不容缓。一是应当明确放贷业务并非一般商业行为,经营放贷业务必须以取得放贷许可为前提条件。二是应当明确准入机制,实行牌照管理,未取得许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三是应当明确行为底线,对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信息披露、利息计算、债务催收、禁止掠夺性放贷和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防犯民事纠纷诱发刑事犯罪。
(三)妥善处置P2P民间借贷风险
首先,要有序推进存量风险化解,防止增量风险再生。地方政府作为借贷平台的批准机关,又具有资源丰富、手段多样优势,应当承担处置风险的第一责任。当前应当暂停批设新的借贷平台,尽快摸清已出风险机构和高风险机构情况并做好分类处置,关键是做好存在违规行为但尚能维持经营借贷平台的平稳退出工作。一方面应当督促借贷平台持续做好清收工作,包括自行清收、委托第三方清收、协助出借人自行清收等;另一方面,对不合规(自融部分)债务,可以指导其尽快回购或寻找合格投资机构收购出借人所持债权。同时,应当压实借贷平台责任,监督其股东负起责任,做好平台退出的保障,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做好追责问责工作,对人民群众有所交代。一是对已经卷款跑路的纯诈骗案件,要严查快处、杀一儆百,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为广大投资人树立信心底线,维护社会秩序。二是对国有资本入股违规平台,为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经营行为站台背书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向社会作出交代。
另外,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的,应当督促协调借款平台帮助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手段挽回损失,并将借款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四)P2P民间借贷的未来
首先,完善和丰富正规金融才是正道。要鼓励持牌金融机构拓展互联网渠道,发展“互联网+持牌金融机构”模式,提高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便利性,扩大正规金融服务覆盖面,站稳主阵地,降低非持牌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要坚持P2P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专注于通过撮合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收取中介服务费或佣金获利。房产中介不能囤积居奇,不能发布虚假房源;婚介不能雇人扮演婚托;民间借贷中介也不能有自营业务,应坚持“点对点”交易撮合,不汇集资金,不做贷款、不直接或变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不为自身或关联企业融资、不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
再次,P2P民间借贷要坚持小额分散的民间借贷原则,专注于分散的、小标的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根据前文所述P2P结构相关理论,以中心极限定理为数学依据进行定量测算风险必须以大量分散的单个风险为前提;节点数量越多,准确度越高;节点越独立,将风险作为随机变量的模型越有效。
最后,要正视P2P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将其纳入监管。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负责信贷信息中介(P2P民间借贷平台和非互联网展业的借贷信息中介)的准入,获得金融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工商证件(须统一注册为“XXX借贷信息中介公司”)和ICP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包括房产中介、婚介、信贷信息中介在内的各类中介依法实施日常管理。此外,还可以将借贷信息中介培育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鼓励各类民间借贷主动在借贷信息中介登记备案并纳入征信,同时将民间借贷逐步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进一步完善现有统计制度,提高相关指标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作者单位分别系中国银保监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文中所述系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