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4:56:09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而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普及化程度很高的当代社会,如果案件事实中出现网站平台等与网络相关的交流或沟通方式,抑或双方系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交易等,即认定为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则属于对上述条款规制的范围理解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宪,该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霁,北京亿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六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橡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参加由“国家能源招标网”发布的招标,并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宝通科技公司通过投标作出了销售芳纶输送带的意思表示,存在许诺销售芳纶输送带的行为。该芳纶输送带落入橡六公司的专利号为20112036××××.6、名称为“一种智能输送带和智能输送带管理系统”的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宝通公司通过“国家能源招标网”实施了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宝通公司通过“国家能源招标网”进行了许诺销售行为,“国家能源招标网”的网站服务器位于北京,因此上述许诺销售行为的行为实施地为北京。原审法院对该专利权侵权纠纷具有管辖权,应对本案立案审理。
橡六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橡六公司提交的书面《管辖依据说明》等起诉材料,橡六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宝通公司停止侵害起诉人橡六公司所有的20112036××××.6号“一种智能输送带和智能输送带管理系统”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宝通公司向起诉人橡六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承担因侵权诉讼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宝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涉案专利为产品专利,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国家能源招标网”仅为招标发布网站,其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依据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北京市这一理由,主张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对橡六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中,橡六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而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橡六公司主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宝通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认为宝通公司以投标方式做出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国家能源招标网”的网站服务器位于北京,故宝通公司的投标行为发生在北京。但上述过程中,相关网站仅仅是招投标行为的媒介之一。在网络普及化程度很高的当代社会,如果案件事实中出现网站平台等与网络相关的交流或沟通方式,抑或双方系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交易等,即认定为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则属于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范围理解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网站服务器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橡六公司上诉主张应由“国家能源招标网”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橡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周桂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郑文思
书 记 员 谢思琳
来源: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