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4:59: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主楼的装饰装修工程。甲公司完成了主体工程后,乙公司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案处理过程中,甲公司同意将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为股权,委托案外人黄某代为持股。2016年,法院裁定批准乙公司的重整计划,破产重整程序终止,重整执行期为五年,工程款类债权按审计部门审定、法院确认的金额入股。2017年,乙公司重新开门营业,股东黄某出资比例5.8269%,代表转股债权额27977860元,其中包含甲公司转股债权额7612677元。后甲公司对工程附属设施及尾工施工完毕,对主合同进行重新结算后,乙公司于2018年出具了一份《结算还款协议书》,确认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工程款5952677元,乙公司分三期支付。逾期后,因乙公司一直未付工程款,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批准,甲公司的债权转化为乙公司股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失,现甲公司要求按照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主张工程款的诉请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双方的《结算还款协议书》,系将甲公司股权通过债权债务关系转出的行为,但《公司法》对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本案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据《结算还款协议书》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于法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