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1:03:08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志为在工程项目承揽上获取帮助,先后向时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卫生局局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潘立长(已判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某让(另案处理)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罗某红(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30万元,通过行贿得以承揽工程项目,获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共计13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罗某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志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罗某志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因行贿犯罪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130万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罗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罗某志因本案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