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1:06:09来源:法律常识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涉烟草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非法从事烟草生产、销售烟草或者标识过程中涉及的一类罪名,烟草犯罪涉及的大部分罪名都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四个类罪名中。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涉烟草犯罪具体罪名一般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等。本文探讨的涉烟草犯罪主要从犯罪主体认定,因此其他主体涉烟草关联犯罪并不再本文讨论范围内,例如受贿或者渎职犯罪。
相对于其他一般刑事案件,在涉烟草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各种专业性问题,例如烟草真假鉴定、真假烟草价格鉴定或者交易流水的认定等问题。那么在处理烟草犯罪案件中应当如何开展辩护工作?下面本律师结合自身办理涉烟草案件及相关案例,简单谈下相关的辩护工作。
第一,准确对涉烟草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涉烟草行为的定性,首要是对烟草的真假进行鉴定,这不仅是刑事律师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侦查机关优先要做的工作,烟草的真假也影响着后续案件的定性问题。
根据我国烟草法律规定,在刑事司法鉴定中,我国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一般将烟草鉴定结果分为三类: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和真品卷烟三种。其中真品卷烟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烟草质量标准生产的烟草制品或者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烟草制品。假冒香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等烟草专卖品,但烟草制品质量符合国家烟草质量标准。假冒伪劣卷烟是指假冒卷烟,并同时有下列伪劣情形: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6.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
司法实务中,真品卷烟常涉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假冒卷烟常涉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伪劣卷烟常涉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行为,可能触犯数个罪名,例如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假烟是伪劣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不是伪劣烟草专卖品,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法规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是一种想象竞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涉烟草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只要非法从事烟草经营,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不会区分烟草专卖品真假问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真假鉴定,是为了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涉案香烟的真假关系影响到后续辩护策略,刑事律师在阅卷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文书的核查工作,核实鉴定机构、鉴定依据及调查样品是否符合《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规定。
此外,涉烟草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有资质从事烟草零售或者批发,也是刑事律师应当关注的重点。从相关案例来看,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借用他人的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或批发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准确对涉烟草犯罪金额或者数量进行定数分析。
涉烟草犯罪金额或者数量是影响案件量刑的关键,这是刑事律师在办理涉烟草案件需要另外关注的一个重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曾将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中某些情形以数量入罪,如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或者烟草数量1500公斤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上述会议纪要虽然解决了烟丝或烟草价格鉴定问题,但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金额定罪量刑的规定。在后续出台的涉烟草司法解释中取消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定罪量刑的规定,而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价格进行认定。
因此,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烟草犯罪中存在两种定罪量刑的标准,一种仅仅以犯罪金额定罪量刑,这里犯罪金额不仅包括非法经营或者销售金额,还包括违法所得,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以犯罪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另外一种是以涉案烟草犯罪数额或者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例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存在犯罪金额或数量两个定罪量刑标准。
在处理烟草犯罪案件中,对于现场查扣烟草制品除非存在主观明知或者所有权问题,一般争议不大,基本上侦查机关在查扣后都会及时制作扣押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因此,刑事律师在对证据的核对时,尤其是存在大量交易流水,又存在已销售的烟草制品情况下,应当注重对相关买卖双方证词以及交易流水的核查,确保每次交易金额都有对应的交易流水或者下家的询问笔录。
总之,刑事律师在处理烟草犯罪案件时,并非简单对涉案金额或者涉案数量进行计算,特别是在涉及多种罪名的情况下,由于涉烟草犯罪各个罪名定罪量刑金额或者数量不同,刑事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方向,对涉案金额或者数量结合案件证据仔细核对,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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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葫芦
校正: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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