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3:03:04来源:法律常识
写在正文之前:
公示期交过反对意见书的邻居阻工始末
9.23下午三点没贴施工告知书就在梯位划线,下午下班后看到贴了没公章的施工告知书。加梯方谎称拿到合法手续,悄悄地趁着周六周日xx办不上班,想强行开工,反加梯业主费好大功夫才联系到社区和加梯公司,9.24周六暂不动工;9.25周日开了一个挖机想强装,阻工,报警,暂时撤了,来说软话协商,答应周一不动工;9.27周二开了两辆大挖机来强装,楼上一业主一马当先轮开第一锤,把小区围栏砸开了,继续报警,又暂停,带身份证房产证去加梯b申请信息公开, 晚上下班前终于复印到了联审会议纪要(是加梯房唯一的依仗),其中一条的大意是原则上同意加装方案(技术层面没问题),但开工前要加强与业主沟通,协商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建议走司法途径。说明南宁的xx还是依法行政的。
那些说着远亲不如近邻的人,老让低楼层业主换位思考,做守法公民,但他们自己侵权了还把维权的业主说成自私无耻, 非法阻工,还在大群隐晦地威胁人身安全, 嘴脸太丑恶了。
在此我建议在公示期反对意见书交了以后, 要同时在各个投诉渠道进行反对,尽量不要让申请进入审批流程形成会议纪要,免得那些人拿鸡毛当令箭。
下文是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出来之后整理的投诉信,供参考。如果是我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打算不找律师,自己去进行行政诉讼。
-----------------正文----------------
本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举报/投诉xx市xx区加t办/自然zyj有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撤销xx小区x栋x单元新建电梯的行政许可:
1 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基于我国的房地一体原则,加装电梯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74、356、357条
《土地管理法》第54条
《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24、25条。
2 在新建电梯未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批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38条、39条和第42条,属于违法审批, 应依法予以撤销。如因加装电梯违法审批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的,权利人保持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3 在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提交实名反对意见书后,未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召开听证会,未协商一致,规划审批程序不当,激化邻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 违反住建部《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未抗震鉴定(而不只是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 未加固就进行建筑改造,存在公共安全隐患。1996年建的砖混结构旧楼抗震不设防,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上并没有电梯,现在要加装电梯,改变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的原规划许可,有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的隐患。汶川地震灾难和长沙违规加梯和加层的自建房倒塌事故殷鉴未远,建筑安全远远重于加梯带来的便利性。
5 损害业主合法物权: 现有法制条件下,在他人既有合法物权上是不能随意规划另一种物权。新建和规划加装电梯没有法律依据,维持原状是业主的合法权利,协商一致是加装电梯的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典》物权篇:
第207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08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2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236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37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 对加梯的投票行为超越民法典赋予的权限, 业主行使第278条权利的前提是第271条,仅限于建筑物内,不能超过建筑物外墙。
《民法典》物权篇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2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加装电梯不属于改建、重建附属设施,属于新建附属设施,是要新设立物权, 因此老旧楼加装电梯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一项新建单位工程,不是一项分部工程,要严格遵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项审批流程。
*《民法典》第293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项目:一不可增加新的建筑物;二不能增加原建筑物的体量。具备以上二大特征,才可称为改建。显然加装电梯不具有以上二大特征。在步梯房加梯,是标准的新建,而且还是违约违规建筑。
*新建的四大依据:
一、是加梯的基础超出了被加房屋的规划红线。
二、是加梯基础与被加房屋基础相互独立(重新规划设计)。
三、是加梯占用了全体业主的规划建设用地。
四、加梯的设备与建筑不是步梯房的标的物,是契约外的物品,因此加梯是无中生有行为。
这四项实事足以说明加梯行为是新建,是违建!
7 侵害业主其他权益,包括通风,采光,低频噪音(听不见还直接影响健康),阻挡安全疏散通道, 电梯跟新入户门之间没有防火门,下水道返水上楼的风险,房屋结构安全风险(不均匀沉降,风荷载,地震荷载),侵占公摊面积,减少绿化,缩短楼间距,增加建筑面积使得实际容积率上升,丑化楼宇和小区外观,影响北面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恶化生活环境品质,增加居住成本,甚至需要承担因电梯运行发生的财产或人身伤害赔偿。
*《民法典》第1004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8加梯行为变相豁免原五方单位责任,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和居住安全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都首先要追究这五人责任,并且是终身责任。
一旦加装电梯,原“五方”单位将自动豁免原建筑结构质量安全责任,致使所在楼幢业主原本享受的权利被肆意剥夺。住宅地基、楼体结构保修和追责期限是五十年。申请加装电梯的人及外挂电梯施工单位破坏楼体结构后,住宅楼丧失了开发商及建筑单位的五十年保修期,后期出现地基沉降、偏斜、楼体开裂、成为危楼等情况不会有相应责任单位进行赔偿、补偿,以后谁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谁来负责维修、赔偿?而仅仅部分加梯受益业主根本没有能力替代“五方”单位,承担应有的责任。
9 加梯违反合同法,违法批出行政许可是滥用行政权利干涉民事行为。加装电梯违反了经合法登记确权的房产销售合同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拆除业主共有承重结构(如外墙),原设计的改动,导致业主的房产证及合同内容与加梯后事实不符,如果说以投资额和面积定为备案既可的工程,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将多层步梯商品房改为外挂电梯房,剥夺了业主居住步梯房的权利,颠覆了商品房原有价值体系,剥夺低楼层优势,增加劣势,使得低楼层不动产在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降低,进而只能贬值才能出售。
10 解决老人上楼难的问题不是只有加梯一种方式, 原地重建,上楼机,扶手爬楼椅,对高龄老人减免房产交易税进行房产置换到一楼或原装电梯房,兴建养老设施等等都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选项,真正的惠民工程不会用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来增加多数人的私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