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1:54:09来源:法律常识
强奸罪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强奸罪拘留多久,强奸罪一般都是怎么申请取保候审的,强奸罪取保候审后可以撤案吗,强奸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有哪些。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成功案例给家属分析强奸案无罪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取得了撤案的好结果。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但是更希望叶律师可以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家属提出:“当事人与报案人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报案人到派出所报案当事人强奸后,派出所民警曾经调解结案。”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会见之后更加坚定了我们的当事人不构成强奸罪的想法。随后,叶律师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多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过努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是辩护的终点,叶律师坚持不懈递交当事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终获清白。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当事人与报案人因工作关系初次结识,后两人之间的关系迅速升温,自然而然发生了2次性关系。之后,当事人与报案人因情感问题发生了些许纠纷和摩擦,报案人到派出所报案当事人强奸,民警对此事进行调解结案。但是随后,派出所以当事人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使用暴力等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在没有违背报案人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强奸报案人的犯罪故意
当事人供述,其在工作中结识报案人,当事人主动向报案人示好,报案人对此均没有表示明确的拒绝和反抗,后两人之间的关系迅速升温,并发生2次性关系。此外,报案人在案发前后仍然与当事人有亲密接触,进一步印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
二、当事人并没有违背报案人的意志
第一,报案人始终处于清醒状态。根据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的情况,案发当晚两人并无饮酒,不存在当事人利用报案人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况。报案人作为一名具有独立意识的成年女性,其对于与当事人暧昧不清、发生性关系均有自主意识和选择权。
第二,目前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案发当时报案人是被迫和非自愿的。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对报案人实施了暴力等足以压制反抗等手段,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有使用暴力等手段。此外,判断报案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标准除了当事人、报案人等笔录,还有公司其他员工的证言。当事人提出,公司其他员工对于两人存在暧昧、亲密举动是清楚且知情的,可以证明两人暧昧关系。
第三,案发后报案人继续与当事人保持亲密关系。案发时间是18日,而报案人报案的时间是21日晚上,案发后的第一天即19号当天,其与报案人一同前往营业厅补办电话卡,在滴滴车上两人有牵手、靠肩等举动;第二天即20号当晚两人有共撑一把伞、挽手一起回家的行为。以上行为至少可以印证当事人不存在违背报案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三、当事人并未使用暴力等足以压制报案人反抗等手段
第一,当事人并未使用暴力手段。当事人从始至终都否认对报案人实施过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也从没利用工作上的从属关系对报案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
第二,事发当时被害人并无呼救。事发时间其他人并没有听到报案人的房间内有呼救或者其他异响等声音,从侧面反映出当事人并未使用暴力手段。
第三,发生性关系时报案人有主动配合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并未违背报案人的意志。
四、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二,本案属于个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不应适用刑法来评价和处罚。报案人报案后派出所对本案进行了处理,民警调查结果是当事人不存在强奸行为,并且双方之间达成了调解。因此在已经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公民个人之间感情纠纷、属于道德范畴调整的情况下,依旧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即不利于法律实施,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