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5:39:04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网购、外卖的普及,大街小巷随处可见送货骑手。因平台时限的要求,部分骑手超速、抢行、抢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那骑手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呢?今天,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李某驾驶面包车在太仓市沙溪镇路段与丁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丁某和车上乘坐人员屈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调查发现,李某未遵守交通规则,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因而导致事故发生,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丁某负次要责任,乘员屈某不承担责任。当时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丁某头部面部受伤,乘坐的屈某也是多处受伤,经鉴定,两人伤情分别构成了九级和十级伤残。事后,丁某和屈某将面包车驾驶员李某和其雇主许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是一名快递员,受雇于许某,事故发生时正在派件途中,最终判决雇主许某对两名伤者进行赔偿,扣除保险理赔款,许某赔偿给丁某和屈某两个人共计31万余元。许某支付赔偿款后,认为事故是因快递员李某不遵守交通法规引起的,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未按交通标志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所以许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并存在重大过失,应向许某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但外卖、快递等行业对时效的要求较高,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较大,许某作为雇主享有经营收益,应承担一定经营风险;许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许某向李某追偿的金额为31925元。(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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