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交通事故后续责任,贺州市交通事故

时间:2022-10-04 16:15:05来源:法律常识

15年前

钟山县发生一场交通事故

↓↓↓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某

因违反操作规范驾车

导致车辆驶出路外

陈某与同乘人员钟某双双受伤

经过法院审理

陈某赔付钟某2.9万余元

原以为此次事故就此得到解决

没想到15年后

钟某再次以该事故将陈某告上法庭

……

贺州这起交通事故判赔15年后,当事人又再次起诉赔偿……

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十五年前已判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某日傍晚,钟某搭乘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钟山县城返回凤翔镇,途中,因陈某违反操作规范驾车导致车辆驶出路外,造成钟某及陈某自己受伤。


交通事故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依法作出陈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钟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41天,花费医疗费20965.8元。


2007年5月,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认定钟某因交通事故致脑挫伤、血肿及颅底骨折等,已构成重伤,经钟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钟某于2007年5月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获赔29264.3元


2021年10月

钟某到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康复治疗

出院诊断为

继发性癫痫和脑外伤后遗症

后钟某自行到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钟某的重型颅脑损伤及轻度非肢体运动瘫与道路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钟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轻度非肢体运动瘫属八级伤残

钟某在鉴定后

再次起诉陈某

要求陈某赔偿损失54万多元

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


调解结果


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经钟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一次性赔付原告钟某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损失合计8万元(此款当庭付清);


二、在被告陈某付清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后,原告钟某不得另行向被告陈某主张有关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任何损失。


达成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后,还能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吗?

要视情况而定。

贺州这起交通事故判赔15年后,当事人又再次起诉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有权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无其他情况发生,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

受害人仍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一、对于事故一方在达成协议后起诉至法院,若诉讼请求不包含在调解协议已确定的内容中,则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


二、若协议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变更情形的,则应认定协议无效,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在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之后,重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


法官说法


该案系当事人钟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继发性颅脑损伤而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发性颅脑损伤是指在受伤当时立即出现的症状体征,继发性颅脑损伤是指受伤一段时间后才出现的损伤,交通事故、殴斗等导致人身损害,极易发生继发性损伤的情况。


钟某在发生事故的当时,立即出现的症状是原发性颅脑损伤,在这15年期间,钟某因交通事故产生了继发性的颅脑损伤,且生活艰难,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该继发性颅脑损伤道路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无其他伤害介入。因此,钟某再次诉讼要求陈某对其因事故导致的继发性颅脑损伤,符合法律规定,其损失赔偿应予以支持。


陈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支持调解

综合考虑陈某家庭经济也不宽裕的情况

双方作出让步

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

钟某与陈某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

两人的纠纷至此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来源:综合广西钟山法院

编辑:贺州新闻网 卢佳

责编: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审核:罗信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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