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6:42:04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3月13日18点40分,《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第四讲“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在北京大学理教209教室如期进行。本次课程的主讲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顾问韩友谊律师,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与王新教授。作为本次课程的主持人,王新教授在简要的致辞之后,宣布本次课程正式开始。
韩友谊律师以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为主线,就票据类犯罪和同学们进行了深入交流。
首先,韩友谊律师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进行了解读,认为该法条的核心问题是进行金融票据的诈骗活动,诈骗罪作为一般法条已经涵盖了其所有内容。韩友谊律师指出由于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差不大,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情形下公检法以及律师所关注的核心不是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不一样的地方。韩友谊律师强调:票据诈骗的核心是诈骗,而不是票据诈骗。
其次,在明确了前述关键点后,韩友谊律师着重分析了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韩律师认为票据诈骗罪最核心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有欺骗行为,这个欺骗行为指的是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简单来说在相对方的面前制造一个虚假的事件,并且这种虚假的事件通过信息发出以后,使得对方相信了存在这种状况。所以任何一个欺骗行为,如果被认为是完整的,必须包含受骗人产生认知错误。
在论述此要件的过程中,韩友谊律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法学教授、刑辩律师、公诉人和法官这四类角色不同的人,在应对同一刑法问题时,所面对的都是同样的两种任务:其一是在法条的简单指引之下,发现生活的真相,例如要发现诈骗本身是一种经济状态和生活状态;其二是critical,其核心思想是要用更强大的逻辑去挑战甚至替代已有的存在。
第二要有财产损失,且是基于受骗而出现的整体财产损失。在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错误认识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转移财产那一刻,被害人的收入与付出之间差,就是诈骗罪的财产损失。韩友谊律师指出,“大量的经济型诈骗它都是有对价的,空手套白狼其实在真正的经济犯罪中有,但是比较罕见的。”
第三受骗人处分财物与虚假信息之间要存在因果关联,简单来说看行为人的提供的虚假信息是否能够被认为是受害人或受骗人给钱的一个条件、有没有满足条件关系,但是一定要注意,满足条件关系并非就满足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原则),也就是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即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时,就具备不再归还的歹意。
随后,在对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范性解读之后,韩友谊律师以自己经办的票据类犯罪案件为实例,向同学们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背景。在介绍过程中,韩友谊律师采取了类比的手法,深入简出的为法学院的同学们讲解了票据背书、票据流转以及贴现等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对专业性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之后,韩友谊律师用图示清晰地展现了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法定流程。
最后,韩友谊律师就以下五个关键问题和同学们进行了交流:第一,案件中的虚假行为是什么?;第二,谁在欺骗谁?第三,谁是最终损失承担者?第四,正常的票据业务流程与本案中的票据业务流程有何重大区别?第五,非法占有目的要素如何证明。对于这几个问题,韩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带领同学们揭开了本案的深层真相,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存在受害人,但事实上并不存在受骗人,即不符合票据诈骗的构造。
本次课程还特别邀请了北大法学院白建军教授进行评论,作为北大金融犯罪课程开创者之一,白建军教授在评论之前简单讲述了自己和金融犯罪课程的渊源。
白建军教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论:
第一,票据的无因性和背书等相关知识是理解本次案情必不可少的背景知识;
第二,对于学界大量存在的“我认为”的做法,白建军教授指出应当多从事实角度出发,减少主观论断。“说出事实其实是一种优雅的批判,说出事实是要有勇气的,”白建军教授如此说道。
第三,对于行为人伪造票据后、去诈骗银行的行为,如何实现加害与被害间罪刑关系的平衡,白建军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课程的最后,王新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再次对韩友谊律师及白建军教授的到来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在本次课程结束之后,由北大法学院白建军教授为韩友谊律师颁发该课程的授课聘书。
本次课内容翔实生动,氛围热烈和谐,同学们也充分享受到了兼具实务经验和理论深度的知识的饕餮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