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3:43:09来源:法律常识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果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嫖娼行为的话,不仅要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还涉及到政务(政纪)处分,但不是必须要被开除公职。
1.公务员嫖娼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均规定,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有初犯、主动投案、主动交代、坦白等从宽处分情节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有多次嫖娼、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影响等从重处分情节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嫖娼,是监察对象的,实务中,监委在处分时应优先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撤职以上处分,而不能再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有初犯、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等从宽处分情节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有多次嫖娼、拒不配合调查等从重处分情节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此处的“降级”是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的重处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降低岗位等级”不属于同一种处分档次,不能混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嫖娼,不是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对此类行为,监委无权处理,由该事业单位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4.公务员嫖娼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已过诉讼时效的,经监委立案调查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有嫖娼行为的,依然要作出相应的政务处分。其中,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的,可以减轻处分。(微信公众号“纪律法务咨询”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