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1:07:12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上诉人:刘先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
被上诉人:杭州亿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先生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
上诉人刘先生与被上诉人杭州亿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浙下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刘先生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中院认为,上诉人刘先生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先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