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档案取回要多久,交通事故档案取回要多久才能拿到

时间:2022-10-04 21:53:05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网财经1月7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明晰数据归集范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指导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记录数据上传工作基础上,组织做好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归集上传工作,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中明确的汽车综合小修经营者,以及从事发动机、变速器、车身、空调、电气系统维修和四轮定位业务的专项维修经营者,于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的实时归集。

以下是通知原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关决策部署,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提高汽车维修业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夯实应用基础

(一)明晰数据归集范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指导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记录数据上传工作基础上,组织做好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归集上传工作,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中明确的汽车综合小修经营者,以及从事发动机、变速器、车身、空调、电气系统维修和四轮定位业务的专项维修经营者,于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的实时归集。

(二)规范数据时效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系列标准,在完成费用结算后实时、准确、完整上传汽车维修电子记录数据,提高数据上传时效性。要加强对新开业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数据管理,提醒经营者在完成经营备案后,及时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传输数据。

(三)提升数据传输质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及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或手机APP名录,方便汽车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提升数据填报的便利性、规范性。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通数据特异值自动提醒等服务功能,便于数据核对校验。对于存在数据造假、漏传等行为的,要及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者予以整改。

二、突出公益属性定位,优化便民服务

(四)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各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进一步突出汽车维修数据的公益服务属性,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无偿向车辆所有人提供其车辆的维修信息查询服务,无偿向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基础信息和质量信誉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公众服务、数据归集等功能,于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对接,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本省份汽车维修经营数据有关归集分析报告。

(五)丰富便民服务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等资料;对维修市场规模、经营服务行为、汽车配件质量、车辆典型故障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通汽车维修流程引导、典型故障案例分析等功能,探索开展维护保养提醒、专家线上故障咨询、远程智能诊断等服务,向车主宣传正确的用车养车知识,倡导科学用车修车理念,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使用“黏性”。

(六)完善车主评价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进一步改进完善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车主评价机制,参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3部分:数据元》(JT/T 1132.3)实施五分评价制,方便车主对维修质量、维修效率、维修收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多方式展示车主综合评价结果,供社会公众参考。

三、挖掘数据信息资源,拓展服务领域

(七)推动提升维修服务品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充分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资源,实时掌握车主评价结果,有针对性改进维修服务;要加强对汽车零部件故障信息的梳理分析,认真总结季节性、地域性和不同类型、品牌车辆的常见问题,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与零部件企业的供需对接,精准调配相关零部件,减少车主维修等待时间;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精准定损等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汽车维修服务。

(八)促进改善车辆技术水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车辆故障信息梳理分析,精准发现易发多发的技术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车辆生产和零部件制造企业予以反馈。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反映车辆和零部件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缺陷信息的收集整理,对于查实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当召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车辆生产企业、零部件制造企业实施召回。

(九)提高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效果。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推行联合监管执法,加强排放检测比对,推动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实现车辆排放污染闭环治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与合理维修,及时消除故障,提升车辆污染治理水平。

(十)助力开展二手车透明交易。各地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依法保障数据安全、确保车主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可探索向二手车领域依法有条件开放相关数据查询服务,推动二手车透明交易。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为出口二手车提供车辆维修情况证明,助力我国二手车出口。

(十一)推进固体废物信息追溯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统筹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强化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以及废钢铁、废轮胎等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信息共享,推进信息追溯管理。鼓励各地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发布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和废水废气检测企业信息,便于汽车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依法及时转移危险废物、检测废水废气,促进汽车维修绿色发展。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

(十二)健全数据管理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安全可控。要加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权限管理,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访问机制,切实防范越权访问风险。要严格数据应用事前审核、事中留痕、事后追溯管理,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和规范参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企业的管理,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防范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有效保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汽车维修行业加快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要建立本省份汽车维修行业信用档案,采集录入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传输、车主服务评价、经营备案事项抽查、群众投诉处理等信息,并实现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息与同级“信用交通”网站的技术对接和合规可查。要强化守信激励,积极推荐信用等级高、车主服务评价好的汽车维修经营者申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对于严重失信的汽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十四)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评估工作,加强对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归集范围、传输时效、安全管理以及便民服务、应用效果等情况的跟踪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的突出问题,持续完善数据分析与应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水平。

(十五)强化运行基础保障。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切实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紧紧围绕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公益属性,完善保障机制,加大工作投入,加强对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系统自主可控、安全稳定运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积极改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做好系统运行保障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密切协同配合,强化业务协同,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建立安全稳定、普惠便民、开放共享的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体系,为促进我国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1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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