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量刑,故意伤害他人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2-10-04 22:33:0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4月2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曾桂东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曾桂东常因生活琐事及怀疑妻子彭某婉(被害人,时年33岁)有外遇而殴打彭某婉,并先后用菜刀、尖刀伤害彭某婉,彭某婉因此曾提出离婚。后曾桂东又因怀疑彭某婉与被害人梁某庆(殁年40岁)关系暧昧而殴打彭某婉,彭某婉即返回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原宜州市庆远镇)租房躲避曾桂东,曾桂东遂产生报复梁某庆、彭某婉之念。

2013年1月1日上午,曾桂东到宜州区城中中路某酒楼后小区彭某婉的母亲兰某凤家寻找彭某婉未果,遂打电话让彭某婉来兰某凤家,后又打电话让梁某庆过来一起见面。

彭某婉因惧怕被打便邀约朋友韦某西、梁某庆陪同前往。14时许,曾桂东在小区入口处见彭某婉和梁某庆走来,遂上前用左手攀搭梁某庆肩膀一起前行,后趁梁某庆不备,右手持携带的尖刀捅刺梁某庆胸腹部等部位,梁某庆挣脱后跑出小区,曾桂东追赶未果,又返回追上彭某婉,持刀划割彭某婉面部、捅刺彭兆婉双上肢。曾桂东作案后逃离现场,梁某庆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梁某庆系单刃锐器损伤造成心脏、肝脏破裂导致大失血死亡;彭某婉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5月25日,公安人员将曾桂东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桂东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曾桂东因猜疑而报复杀人,致一人死亡,并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桂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曾桂东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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