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1:53:0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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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19时许,王洪驾驶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桥西时,适有行人王某1在前同向步行,电动自行车前部将王某1撞倒,王某1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6日21时21分死亡。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王洪驾驶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王洪为全部责任,王某1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洪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并支付王某1住院治疗费用6万余元。
2021年3月8日,王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王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金露燕律师解答:
王洪驾驶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由于王洪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惩处。
事故发生后,王洪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王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金露燕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具有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类案件,也经常帮助弱势群体劳动者向企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