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2:42:04来源:法律常识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每位机动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位车主都会依法购买交强险,不管是心存侥幸还是疏忽大意,在发生交通事故面临责任承担时,都是追悔莫及的!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生动地诠释了购买交强险的必要性。
2021年3月25日,被告刘某驾驶两轮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由寮塘乡东岸村往洲湖方向行驶,行驶至寮塘乡东岸村路口路段由东往南左转弯时,遇原告向某驾驶两轮机动车由洲湖往安福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原告连人带车摔往道路左侧,遇被告朱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由反方向行驶,大货车再次碾轧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及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向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后经鉴定,原告右踝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足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结合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酌定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朱某承担责任比例为2:4:4。同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35590元。因被告朱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被告刘某驾驶的两轮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向某各项损失共计293836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向某各项损失共计11432元(因货车存在超载,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部分10%,即金额9378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向某各项损失共计282404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两名司机在负同等责任情况下之所以赔偿金额悬殊,差别就在交强险的购买与否。交强险的存在是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最大程度的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财产保障,为避免出现类似的案例,呼吁各位机动车车主及时购买交强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 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