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3:40:08来源:法律常识
和大多数消费品购置习惯一样,买车时买方一般都需要试车,试车时车辆所有人是汽车销售公司,实际驾驶人是购买者,若此时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的法律依据。
因此,交通事故的基本认定规则就是谁驾驶谁负责(注:员工履行工作职务不在此范围内),除非认定所有人有过错。但是试驾不同于正常驾驶,顾客试驾车辆,属于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内容之一,公司实际上获得了试驾行为的利益,此一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销售服务类似,及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既包括销售车辆,也包括试驾服务。可以与增值税征收中的“混合销售”相比,两者是一致的。对于此类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法律认可销售公司销售了试驾服务,所以其应当赔偿试驾人的损害,解决的就是试车人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问题,而对于致使第三人受损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必要分析一下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当前主要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由试驾人承担赔偿责任。如(2020)赣03民终3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事故车辆由试驾人实际驾驶掌控,且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试乘试驾协议》,约定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应由试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2018)赣09民终1447号民事判决,该案判决认为,顾客试驾车辆,属于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内容之一,公司实际上获得了试驾行为的利益,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2018)赣民申1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试乘试驾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试驾人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与试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试乘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人驾驶,非系基于汽车销售合同之交付行为,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试驾人系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商系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其与租赁、借用情形有所不同:
(二)试乘试驾协议效力认定
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人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人自行承担。该协议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显然免除了公司的责任、排除试驾者的主要权利,因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另外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协议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三)汽车销售商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
首先,作为服务提供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应当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交通事故固然具有偶发性,其无法预测交通事故,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但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
其次,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如前所述,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运行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试驾者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
三、结论
顾客在试驾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汽车销售商与顾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可以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试驾顾客追偿。也就是汽车销售商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完毕保护试驾人权益的义务,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减轻责任,换言之,在试驾人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第三人受损的,依公平原则,试驾人、汽车销售商、第三人均需承担部分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汽车销售商应当审慎对待试驾,规划合理路线,检查驾驶证并提醒客户谨慎驾驶,制定紧急预案等,而非通过试驾协议来免除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汽车销售商在试驾前需履行规定动作,才能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同时,试驾也应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