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3:59:05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规避执行,很多“老赖”在转移财产上下足了功夫,造成一种自己一无所有的假象。然而,雁过留声,水过留痕,其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细心去寻找,总会有所发现。笔者作为奔波于执行一线多年的执行员,希望本文能够对有需求的朋友们有所帮助,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更多了解请@执行员老付#普法活动#
在生效判决书判款中没有判决“老赖”配偶、子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直接执行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系改变判决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若“老赖”的配偶、子女应当承担责任,在起诉之时就应当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而不是在强制执行期间让执行法官捎带着将其财产予以执行。
最高检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曾明确提出:未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因此,想要执行“老赖”配偶、子女名下的财产,必须经过审判程序先予以认定,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变更、追加。
总结如下:
一、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老赖”经常采取协议离婚并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房产、证券等有价值的财产转移至其配偶、子女名下,人为制造出自己“一无所有”的假象,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形,应积极收集相应证据,对该种行为予以撤销。
值得提醒的是,债权人( 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行使撤销权的合理费用最终仍由“老赖”负担。
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析产诉讼的目的在于将“老赖”的财产在夫妻(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用以抵偿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管是对于仍然保持共同生活的“老赖”来说,还是已经“净身出户”的“老赖”,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在将“老赖”的财产在夫妻(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以抵偿自己债务。
三、确认之诉
申请执行人如果在诉讼中没有将“老赖”配偶列为被告,以至于法院没有判决其配偶承担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从而有了执行“老赖”配偶的法律依据。如果被执行人将房产之类的财产直接购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同样可以起诉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而进行处置。
四、追加、变更
执行过程中,如果“老赖”的配偶、子女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其配偶、子女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如果“老赖”因故死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配偶、子女、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难点在于“遗产范围”的确定如何确定,往往要配合析产诉讼予以确定。
如今老赖逃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百出,加大了对老赖财产的调查难度,但也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法院会依法对“老赖”采取失信、限高、临控、曝光等各种限制措施,导致“老赖”及其近亲属形象的贬损,工作、就业、招标等处处受限。对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将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就职于基层法院执行一线多年,更多了解@执行员老付,如果喜欢本文请点赞+关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