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服刑后钱款可以不还吗,服刑人员诈骗38万

时间:2022-10-05 04:28: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刘龙)诈骗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被发现曾以投资为名诈骗19名老人38万元。近日,被告人吕某犯集资诈骗罪,被漳浦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7年5月,被告人吕某在漳浦县绥安镇成立“漳浦县创新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投资“武夷山万峰涧森林康养生态文化养生区项目”为借口,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员工推广、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郑某、林某等19名老年人“投资款”共计38万余元。其中12名被害人年龄在63周岁至80周岁之间,其中1名79周岁的被害人被诈骗款项高达81100元。

另查明,吕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遗漏本罪。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计3807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吕某诈骗对象部分是老年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吕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将新发现的罪与已判决的罪进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计380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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