胫骨内踝骨折交通事故责任,胫骨内踝骨折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时间:2022-10-05 06:43:09来源:法律常识

6月23日凌晨,一辆白色轿车沿着宝山区潘泾路向北行驶,后面一辆车紧紧追随。行至路口等红灯时,尾随而来的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上前拍打车门。随后,该男子爬上白色轿车的引擎盖,情绪非常激动。绿灯亮时,白色轿车的司机一踩油门,将引擎盖上的男子拖行20余米,引擎盖上的男子一松手,滚落车旁,造成骨折。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白色轿车司机提起公诉。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两名男子如此“玩命”呢?这还得从一个名叫王某的女子说起。

“我和王某是前男女朋友关系,因为某种原因分手了。但我们之间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我一直在找她,但她总是避而不见。”受伤的男子朱某说,今年6月23日凌晨,他在宝山区某KTV门口看见王某上了一辆白色轿车离开。于是,朱某趁着酒兴,立即叫了一部黑车,跟了上去。

当白色轿车行至路口,遇红灯停车,朱某即下车拦截白色轿车,拍打车门,要求王某出来将事情讲清楚。王某不理睬,朱某就攀爬至车头引擎盖上,大力击打挡风玻璃。这时,绿灯亮了,王某现男友杨某将车开过路口,往旁边停靠,这时朱某仍抓住雨刮器不放。杨某继续往前开车,且越开越快,朱某不敢放手,拖行一段距离后,车停下,朱又抓住车辆右侧反光镜。杨某将反光镜向内收时,朱某摔倒在路边,杨某驾车迅速驶离,导致朱某右足多发性骨折。

案发当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杨某小轿车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时,朱某攀爬至该车辆引擎盖,拍打挡风玻璃。杨某驾驶车辆前行,致朱某被车辆拖行至20米处摔倒在地,造成朱某因外伤致右胫骨内踝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右足第1楔骨骨折、右足第1-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朱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三处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冲动酿大祸,朱某和王某都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检察官提醒大家,生活中时而会出现纠纷,采取理性措施解决才是明智的选择。若因一时意气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最后只会伤人又伤己。

作者:王翔 刘晓曦

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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