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9:21:09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能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太“深入人心”.
但是其他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比如有人会问:单位的班车司机在开班车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全责,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再比如: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了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不是工伤?
可见在大家心里,“交通事故”已经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划了“等号”,好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其实交通事故只是事故伤害的一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其他几项规定里,也有可能发生因交通事故而认定工伤的情况。即便都是交通事故,情况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证据标准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同。我们结合两个案例,来细说一下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情况,方便大家更多的了解。
案例1:司机交通肇事获刑,能否认定工伤?
张某在某快递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河北运送货物。某日,张某在为单位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奔驰相撞,导致一人死亡。后张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认为,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张某的经过律师咨询 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张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张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张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依法应认定张某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
案例2: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李某系某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某日,李某驾驶轿车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李某委托律师前往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李某造成的,李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李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李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李某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就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只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需要划分责任后认定工伤,其他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不同,适用法律依据就可能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千万不要混淆操作。更专业的知识可以详细咨询律师。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