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津贴,补贴,奖金要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吗

时间:2022-10-29 20:41:07来源:法律常识

1. 地方规定

地区

文件名称

有关规定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

22.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

九、……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四章第三条(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2、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认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形下,应当以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得的月工资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以及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福利、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关于提成或奖金是否纳入加班工资的基数,需要审查双方约定的提成或奖金是否建立在固定时间内,如果没有明确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应当不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是建立在固定时间内的,则应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避免用人单位以提成或奖金的名义来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数额。

广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深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六十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 案例研究

我们从2016年至2018年间五地的相关案例中抽样进行分析研究1,研究结果简要归纳如下:

具体情形

认可津贴、补贴和奖金不计入加班工资基数的案件比例

北京

上海

江苏

广州

深圳

约定津贴、补贴、奖金不计入加班工资基数的情形

较高

较高

较高

较高

较高

未约定津贴、补贴、奖金是否计入加班工资基数的情形

较低

较高

较高

较高

较高


根据样本案例,我们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将津贴、补贴、奖金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中剔除的,五地法院均可能认可不将津贴、补贴、奖金计入加班工资基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明确约定将津贴、补贴、奖金等排除在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之外的情况下,五地法院中大致存在两种倾向:

(1)北京和江苏地区的法院倾向于对各项津贴、补贴、奖金进行定性归类,如果是常规性、按月或按季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则一般认定为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进而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例如:在北京地区,有案例将每月固定发放的“职称与资格证书津贴”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而非固定的餐费补贴则没有计入2;也有案例认为,劳动者的月工资中除基本工资外,定额的补助、津贴等项目占据相当比重,应以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固定构成项目的月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3。

(2)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的法院则倾向于将津贴、补贴、奖金排除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之外;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上海有案例将劳动者的“职技津贴”认为是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组成部分4。

1 通过检索裁判理由及依据中包括“基数”,“津贴、补贴或奖金”以及“加班工资或加班费”为关键词的劳动争议类案件生效判决,因北京、上海、江苏三个省市案例较多,按年份递减的顺序随机选取30个有效案例(集体诉讼的若干案件计作1个)作为研究样本,即先从2018年度的案例中选取有效案例,如穷尽2018年全部案例后选取的有效案例数量未达到30个时,继续从2017年度的案例中选择有效案例,以此类推,直至样本数量达到30个。而广州、深圳两市案件总量较少,研究样本为两地2016年至2018年的所有有效案例。根据对相关样本案例的分析,得出该有关司法实践倾向性的结论,仅供参考。

2 (2018)京0113民初7983号。

3 2015年海民初字第16065号。

4 (2017)沪0115民初8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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