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5:10: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外卖员送餐途中致人损害之责任认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4347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情形作出了认定,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王某系物流公司送餐骑手,物流公司为王某在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2019年某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与行人甲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甲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住院28天,出院后甲购买了药品,残疾辅助器具。王某和甲协商赔偿费用未果,甲将王某、物流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经法院委托鉴定,甲为九级伤残;误工期33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80天,后续治疗费约需3000元。
外卖员与配送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侵权纠纷中承担理赔责任?
王某系物流公司雇员,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系侵权纠纷,财产保险公司非本案侵权人;物流公司向甲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物流公司向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外卖员受配送公司的指派送餐,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虽为外卖员购买人身保险,但保险公司不应在侵权之诉中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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