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7:12: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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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电线杆、灯柱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张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市区的屋顶、天台使用粪便、粪水种植植物;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六)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