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现代人的区别是什么,不了解律师,不是您的错免费阅读

时间:2022-10-05 17:06:06来源:法律常识


不了解律师,不是您的错

实践中,相信有不少人在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才想起寻求律师的帮助,如同病人寻找医生,紧张而急迫。包括我接待过的个人客户及小企业负责人中,也有相当大的比例是被起诉、收到法院传票后才来找律师,这种情形下,难免发生病急乱投医的情况,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生活中,多数人也是在遇到诉讼案件或法律咨询时才开始接触律师,对于律师的了解更多是通过影视作品、法制节目等有限的渠道,这些或多或少都经过人为加工或者刻意修饰的呈现,并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律师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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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有限的法律职业生涯中,经历了由律师到法官、再由法官到公司法务、最终由公司法务回归律师的历程,通过不同法律岗位的历练,自己对律师这一职业也有了一定的思考和见解。此篇我试图分析为什么相比于教师、医生等传统职业,我们不了解律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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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虽有“刀笔先生”亦称讼师,但其与现代意义的律师代理人相去甚远,他们有的熟读朝代的法典,也有一定的诉讼能力,但也有大多甚至并不精通法律,仅是依靠读书识字的优势以代人写状子为生。作为舶来品的律师职业,于近代引入中国,真正繁荣发展不过才三四十年,行业内部一直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定、1910年完成起草的《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但该法案并未付诸实施。中国真正实施的第一部有关律师职业的成文立法是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律师职业,相继出台多部法律规范。标志性事件是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从律师的任务和权利、律师资格、律师工作机构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律师队伍和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如今,《律师暂行条例》早已被《律师法》所替代,但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尤其是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我们对法律制度进行大量的清理工作,经济体量增大、商贸往来频繁、民众法制意识觉醒等因素也促成了律师职业繁荣发展,行业变化更是一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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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现实中,即便是案件中的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也存在着高度的专业壁垒。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体系日趋繁复。以2020年《民法典》出台为例,《民法典》本身就有1260条、10余万字,且各个法条之间的逻辑性、关联性更为复杂,比如有关合同效力的条文分别规定在《合同篇》及第一编第六章,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无法系统性掌握;截至本篇文章发出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便于《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共出台、修改和废止与《民法典》相关民事司法解释共计122个。同时,具体诉讼过程中,夹杂着程序法的适用,多数当事人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律师诉讼策略是否合理恰当,加之很多律师处事练达、能言善辩,想要掩盖一些工作的失误并非难事,由此,对律师的真正了解更是浮光掠影,当事人容易出现盲目信任或者害怕被欺骗等不良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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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非法律专业人士寻找律师通常时间仓促且渠道有限。中国人向来追求以和为贵,事情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考虑借诸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古代的中国,现代得益于西方的治理体系引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已变得更加深入人心。但仍不可否认的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普通老百姓从观念上还是排斥诉讼的,认为“打官司”就是摊上事了。正是基于这种“被动性参与诉讼”的观念, 事出紧急时再找律师,其难度相对就会加大。同时,普通人寻找律师渠道也较为局限,如熟人介绍、网络搜索、借助律师协会等主管部门等,这些方式就如同盲人摸象,仅是点对点的了解,甚至停留在道听途说的层面,并不能对律师行业或者某位律师形成全面、深入、系统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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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不清楚律师群体特点、不知晓律师行业特征,在寻求律师帮助处理诉讼案件或法律问题时,终究是不能做到称心如意。后续,我将以系列文章的形式抽丝剥茧,进一步诠释选择律师的重要性、判断标准等,尽可能全方位摹写我所理解的律师群体,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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