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0:55:04来源:法律常识
4月29日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召开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一批2020年度
南通检察机关
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4日16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长途客车回家。该车行驶至S335省道通州东大市场路段时,张某某与客车工作人员为其是否已付车款发生争执,工作人员要求张某某一同到海门客运站查看监控,并允诺若冤枉张某某,会赔礼道歉并送张某某回家。被告人张某某不同意,要求立即下车,被工作人员阻拦。争执中,被告人张某某突然冲到驾驶室,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经驾乘人员劝告、阻拦仍不松手,持续时间40余秒,后被他人强行拽离。事发时,该客车实际载客15人,客车监控显示,该时段最高时速为48km/h。
2020年5月15日,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释法说理
乘客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这种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两高一部于2019年1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此类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将这种干扰驾驶的行为直接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交通肇事罪
案例2:孙某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如皋市20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早餐店门前,临时停车欲购买早餐。孙某某将车辆违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交界处,未认真观察后方情况即打开驾驶室车门。该车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24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12月9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认定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释法说理
开车门是日常用车中的一个普通动作,却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会造成“开门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开车门时疏于观察,导致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死亡,最终被判定负全部责任,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例3:张某某交通肇事、黄某某包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8 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比亚迪微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通州湾示范区三余镇环镇东路与红专村七组中心路口,所驾车前部与自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身体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并指使妻子黄某某到场顶包。2019年1月30日,张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开车撞人并让妻子顶包的事实。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朱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9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黄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释法说理
本案肇事者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本案被害人死于非命。张某某本应当事实求是向警方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其却一错再错,指使妻子黄某某顶包,干扰了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张某某犯了罪,不仅不规劝其自首,反而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使自己也触犯了刑法。
危险驾驶罪
案例4:卢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为寻求刺激,在南通海门区滨江街道广州路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从静止状态开始极限加速行驶约2.36公里,行驶时间48秒左右,超过规定时速200%以上,仪表盘显示最高时速达256km/h,经鉴定,该车最高行驶速度约为249km/h。行驶过程中,卢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以左手控制方向盘、右手持手机摄录的方式驾驶汽车,存在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超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将自己拍的飙车过程视频发到微信群炫耀。
2020年11月3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认定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犯罪不仅包括醉酒驾驶,还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三种行为。卢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卢某某也最终为自己的“炫技”付出了自由的代价。
案例5:顾某甲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人民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道路护栏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右前侧轮胎爆胎、保险杠受损。
民警接顾某甲报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顾某甲乘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并向民警谎称其女儿顾某乙为车辆驾驶员,随后赶来的顾某乙亦谎称其系车辆驾驶员。民警在现场调查时发现肇事司机存在顶包嫌疑,向两人再次阐明相关法律后果。顾某乙向民警承认肇事驾驶员系被告人顾某甲,后民警将顾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达醉酒标准。
2020年7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定顾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释法说理
酒驾案件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和留在现场,这才是最正确的做法。如果抱有侥幸心理谎报、瞒报或者逃逸,将加重自己的处罚。该案中顾某甲酒精含量不高,仅造成自己车辆损失,如果能够实事求是配合民警调查,其行为完全符合不起诉或者缓刑条件。但是顾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让其女儿至现场冒充驾驶员,企图顶包逃避法律处罚,最终却得不偿失,反而加重了自己的罪行,不仅被起诉,还被判处实刑。